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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集2011-05-2609:52:38
2、 分类:"税(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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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字号大中小 订阅本文引用自紫兔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集》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经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并实施的。 (一)工资、津贴、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 l、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
5、贴。 (个人所得税法)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独生子女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费是指国家民
6、政部门支付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 4、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以专户储存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发[1998]197号) 5、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发[1998]197号) 6、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
7、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44号) (二)股金分红的税收优惠政策 l、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 2、对职工介入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介入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能,
8、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份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25号) 4、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粤地税发[1998]22l号) 税收)对 (三)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l、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所得税法)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推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 5、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国税函[2001]336号) 6、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10、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 7、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劲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
11、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8)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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