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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营业税 一、综合性减免税规定 (一)营业税起征点 1、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 3、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
2、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 【摘自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云财税[2003]13号】 (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91号】 (三)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
3、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的,不予征收营业税。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
4、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3号】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纳的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
5、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1号】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1号】 (七)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免营业税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
6、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 2、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7、2001]187号】 (八)残疾人员的免征营业税 1、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享受税收优惠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摘自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
8、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治委[2004]4号】 (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下岗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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