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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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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提高资金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章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并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通过受托人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集团公司控股金融机构以外的公司系统各单位。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预算管控原则。委托贷款业务纳入集团公
2、司资金预算管理,按年度预算进行总量控制,季度、月度计划进行滚动调整和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计划拨付委托贷款。第五条—4—从严从紧原则。坚持事权和财权相分离,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严禁向个人、系统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严格控制向拟关停、处置企业、亏损严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原则上没有股权关系的企业之间不得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得用委托贷款接续到期的经营困难企业银行信用贷款;原则上超股比委托贷款的,小股东须落实反担保措施。第六条风险可控原则。委托贷款的资金投向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导向和风险管控要求,委托贷款资金不得违反审批要求挪作他用。原
3、则上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和担保余额合计不得高于上年,且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50%;企业接受系统内的委托贷款、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支持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职责权限(一)制订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二)监控公司系统委托贷款业务风险。(三)对二级单位(含上市公司,下同)上报的委托贷款年度预算(随资金预算一并)及季度调整方案进行审批或备案:1.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以统借统还方式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实施备案管理:资产负债率低于80%、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运营子企业;资本金回报率比评价标准高的火电、风电、光伏等基建项
4、目;500MW以上的大型水电基建项目。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的以下类型的委托贷款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按季度审批:—4—(1)集团公司总部向所属困难企业直接发放的委托贷款(不含“统借统还”业务)。本办法所指的困难企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付息后经营及投资现金流为负数、融资困难的企业。(2)二级单位电力、煤炭板块向所属困难企业发放单笔金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或向单一企业发放累计金额超过5亿元(含5亿元);科工板块向所属困难企业发放单笔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或向单一企业发放累计金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3)委托贷款和担保余额合计超过其净
5、资产50%的二级单位发放的所有委托贷款。(4)系统内单位超股比发放委托贷款,且小股东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5)因特殊原因,系统内单位向参股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3.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的以下类型的委托贷款按季度由集团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审核,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批准:(1)集团公司已审批过需接续的委托贷款、或者集团公司融资担保转换为委托贷款。(2)二级单位电力、煤炭板块向所属困难企业发放的单笔金额低于2亿元的委托贷款;科工板块向所属困难企业发放单笔金额低于1亿元的委托贷款。(3)系统内单位超股比发放委托贷款,且小股东可提供反担保措施的。4.—4—向
6、困难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审核资金用途和额度,重点审核投资计划、人工成本、财务费用、日常管理费等,财务与风险管理部汇总上报。第八条二级单位职责权限(一)制订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和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本单位(区域)年度委托贷款预算方案及季度委托贷款调整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第四章委托贷款日常管理第九条委托贷款实施年度预算管控,各二级单位应于每一年度的11月底前提交本单位(区域)下年度委托贷款预算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原则上预算方案批复后不得调整。第十条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
7、集团公司批复做好委托贷款预算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台账管理,定期登记更新债务网络系统信息,按时上报委托贷款年度报告。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委托人发放贷款后,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及委托贷款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第十二条接受委托贷款的单位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还本付息。经委托人同意,可办理展期业务,原则上可展期一次且不超过原期限。—4—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合同到期解除,债务人应在15日内通知委托贷款提供方。在不能按照委托贷款合同履行义务时,应提前60日上报集团公司。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请示集团公司。第十四
8、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集团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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