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金融法律制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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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单元票据法律制度分则本单元考点清单1考点名称考点地位票据行为出票★★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保证★★☆本单元考点清单2考点名称考点地位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特殊规定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考点1出票(★★)(P206)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2)交付票据。【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2.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P221

2、)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提示】(P221)(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且为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3.对票

3、据金额的特殊要求(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4.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事项法律推定汇票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

4、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6.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提示】正因为出票行为并不使得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所以,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不承担票据债务。商业汇票上的

5、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该商业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2016年)A.付款人名称B.收款人名称C.付款地D.出票地【答案】B【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

6、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D: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则汇票无效。考点2转让背书(★★★)(P209)1.记载事项(1)背书签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2)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

7、背书人名称;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背书日期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简答题)3.粘单(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

8、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A.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票据持票人D.粘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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