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

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

ID:40710530

大小:164.62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8-06

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_第1页
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_第2页
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_第3页
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_第4页
资源描述:

《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37卷第6期哈尔滨学院学报Vol.37No.62016年6月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Jun.2016[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6—0063—04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杨燕琳(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摘要]《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对何为托运人进行了定义,由这项条款可知我国的托运人有两类,这项规定在海运实践中具有积极意义。但第42条的定义会致使在FOB条件下的买卖双方都为托运人,可见定义在两者作为托运人的称谓未予区分,且此两类托

2、运人对承运人是否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也未予清晰说明。因此,第42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在实践中存在着问题,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与国内外关于托运人的规定进行比较,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关键词]FOB;托运人;定义;单证托运人;修改建议[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6.014(三)存在的问题一、《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定义的规定1.同时存在两个托运人(一)《海商法》第42条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出于对政治和经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济利益的考虑,未加入同一时期的任何生效公①约,不过在制定时却借鉴了国际公约,如在托运《海商法》)第42条第3款中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和交付货物人的定义方面就是借鉴《汉堡规则》中关于托的人都被纳入托运人范畴之中,其存在形式的运人的定义的结果,纵使对其定义有所借鉴,但不同也导致法律对其管理方式的不同。因此,是仍然坚持了自己的见解,巧妙的将“或”更改这两类存在形式不同的人被学者称为“缔约托为“;”。从《汉堡规则》对于托运人的定义可以运人”和“实

4、际托运人”。看出,虽然可能存在两个托运人,但是真正承担(二)规定的意义托运人权利和义务的只能是一人,而我国在我国赋予托运人双层定义,这是针对贸易《汉堡规则》基础上改善后的法律则表明海上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出的解决方案。据调查,运输的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均属于托运人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地区,出口有85%以上都是的范畴,可以同时有两类托运人存在。在两类[1]以FOB合同条款签约的。一般情况———在托运人同时存在时,若是如CIF、CFR术语时,CIF、CFR条件下并不会出现两类托运人为不两类托运人视为同一人,区

5、分与否没有影[2]同人的情形,往往是只有卖方与托运人为同一响,但是在FOB条件下,谁为真正托运人则人,买方不会成为托运人,但在FOB条件下则成了认定时的最大困难。虽然我国《海商法》会出现买卖双方都承担托运人的角色,此时就定义了两类托运人,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需要对其进行区别。为了解决FOB条件下产存在差别的,因为如果两类人的法律地位相同,生的托运人识别问题,保护FOB条件下卖方的拥有的权利相当,这样就会面临理论上的困扰利益,我国《海商法》设置了两类托运人,以推并导致实践中的纠纷(由于运输合同是由缔约

6、动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相对性理[收稿日期]2015-09-17[作者简介]杨燕琳(1988-),女,江西上饶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64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年论导致不能完全约束第三方———实际托运该出现在提单“托运人”一栏中,持该观点的学人)。此外当出现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并不是者有吴焕宁,其指出“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另[7](P1-543)卖方自己,而是其委托的其他人的情况下,我们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提单上列明。”支也不能要求作为运输合同一方的承运人不是依

7、持第一种观点的案例有“韩进海运有限公司诉据运输合同,而是依据其他合同来判断谁是运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危险品货物[3]输合同的一方。因此,对于同时出现两个不运输纠纷案”,而坚持第二种观点的案例有“和同类型托运人时,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类托运人田轮”案。进行概念上的区分,明确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各国关于托运人定义的规定避免其继续混淆不清。2.定义条款语义表达重复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下定义时,两断变化,其发展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托运人制度类托运人存在三种表现形

8、式:(1)本人;(2)委的变更,最初的海上运输公约对于托运人没有[4]托他人以本人名义;(3)委托他人为本人。其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海上贸易发展的迅速,海中,(2)指的就是民法中的代理,由代理的理论上贸易的相关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在进化的过可知此种情形下的法律效果也是属于本人的法程中,对托运人的研究逐渐深化,对其权利、义律行为。(3)的表现形式主要通过三种现象表务和表现形式均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这种现出来:第一种情况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发展轨迹的重要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