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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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试行)泽普县农牧机械局2013年3月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农机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

2、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执法应当组织现有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农机综合执法队,具体实施农机市场行政执法行为。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农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对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规定。第六条上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监督

3、检查下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七条农机行政执法队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八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条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对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

4、立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中执法队应当采纳。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条当事人对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违法事实清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的,农机执法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公司处以50元以下罚款;(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二条农机行政

5、执法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农机执法证件,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农同行政执法队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及时报送所属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备案。第十三条除依法可以当场进行行政处罚以外,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对举报、控告、移送、交办或者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机执法队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予以立案或不立案,或制作《案件移送函》,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6、处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一)有农机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二)农机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属于本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四)属于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第十四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立案后,农机执法队必须地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均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询问拒绝签名或盖章时,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第十六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

7、执法队因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其他在场的人见证。第十七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调查案件时,对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的农机产品,应当提交新疆农机鉴定站进行鉴定。鉴定部门鉴定后,应当出具《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第十八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经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九条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

8、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的,送往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制作《案件移送函》,移交有关部门。第二十条与案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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