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1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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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程序文件编号:CQCJ.QP-7.5-01文件版本:A/0生效时间:2006.09.10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产品检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产品检验发证工作符合本局《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和有关的法规、规则、规范的要求。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向本局申请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和发证工作。3总则3.1本局从事产品检验的执行检验单位、人员均应按照中国海事局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则、规范等的规定开展产品检验工作。3.2从事产品现场检验的验船师的资格应满足中国海事局相关规定的要求。3.3以本局名义开展

2、的产品检验活动应根据现行《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来确定采用适用的技术依据。4职责4.1局船舶技术管理处负责对船用产品图纸的审查和批准。4.2局船舶检验处负责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及发证,并对授权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执行检验单位进行业务指导。4.3执行检验单位经市局授权后,负责辖区内的产品检验(认可后的产品制造检验和出厂检验、个别检验)及发证。5实施步骤5.1产品检验流程:→工厂认可、型式认可→制造及出厂检验申请→登记评审标识→图纸资料提交及审图→→单台(单批次)出厂检验→单船单检

3、5.2申请:检验申请方应提交“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Form:QR7.5-01-1)”。5.2.1局船舶检验处负责人应指定人员按申请收到日期顺序在《船用产品检验申请/发证登记表》(Form:QR7.5-01-6)上进行产品检验工作登记、标识。经市局授权开展产品检验的执行检验单位在收到申请后,需报局船舶检验处。5.2.2局船舶检验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对产品检验申请进行申请评审,以确定是否同意受理本次申请。5.2.3评审结束后,应按《船检业务登记及标识规定》(CQCJ.QW-7.5-06)编排船用产品检验标识,同时执行

4、检验单位部门负责人应指派适任人员作为执行验船师,或通知申请方不予受理的理由。5.3图纸及技术文件的审批。检验申请方应及时上报与检验产品有关的图纸及技术文件1、图纸资料2、主要工艺文件及流程3、企业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明4、工厂、型式试验大纲5、产品出厂试验大纲6、质量管理体系7、其他资料5.3.1局船舶技术管理处应对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按法规、规范和规则进行图纸审查,并出具《审图意见书》及时反馈设计方进行修改;认可后应在图纸和技术文件上盖批准章。5.4对生产稳定、工艺成熟的产品应进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具体按《工厂认可

5、、型式认可须知》进行。5.4.1认可后的产品检验分为现场抽查检验和工厂产品检验报告审核两种检验方式。采用何种检验方式由申请评审人根据下列原则确定:(1)如果工厂质量情况稳定,则可每两、三个月执行一次现场抽查检验(根据产品生产的数量与工厂协商确定具体的周期),对其余的检验申请可仅执行对工厂产品检验报告审核。(1)任何情况下,检验申请日期距上一次申请日期间隔超过三个月的,应执行现场抽查检验。(2)经过检验发现工厂质量不稳定的,应加强现场抽查检验,直至变更为每次现场检验。如发现工厂存在不能够保持认可条件的问题且工厂未予纠

6、正的,应取消其认可。执行现场抽查检验时,执行验船师可视实际情况仅对当次申请书中申报的部分批次产品执行部分项目的检验和试验见证。同时,如果可行,执行验船师也可根据需要,抽查以往按照工厂产品检验报告审核方式检验的其他批次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试验。5.3.1认可后的产品检验应按《产品出厂试验大纲》规定和约定的方法及项目进行,具体的实验方法及项目应经制造厂家、船检认可且能满足相关规范、规则的要求。如果需要,经执行检验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临时调整检验方式,但需在检验报告和《验船师日志》中记载。5.3.2执行验船师接受工作后应按要求完

7、成现场检验工作并填写相应质量记录。执行验船师在现场执行检验、见证试验时应确认顾客提供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的适用性和检定、校准的有效性,并在检验报告和《验船师日志》中记载。5.3.3非本局产生的质量记录(指申请方、工厂、试验场所提供、出具的试验、检验记录/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如需作为本局证书附件或本局对外检验报告附件,则执行验船师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证和签署:(1)验证质量记录是否符合如下要求:a)所记录的产品应是申请方或是在其安排下接受本局检验的工厂所制造的;质量记录的产生责任方应是申请方或是本局

8、同意的试验方。且有关试验、检验记录/报告应由责任人签署,有关质量证明书应由责任单位盖章及应标注相应日期;a)文字应当适用,内容应当清晰、正确,如有涂改应加印;b)有关项目注明规定的标准值(所依据的规范、验收技术条件有具体规定时);c)如有关质保书或记录/报告以抽样试验/检验结果来表示成批产品的质量特性,则产品的组批、取样技术条件包括抽样数量、被试产品或试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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