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201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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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参考书目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参考书目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一般效力第三章债的保全第六

2、章债的消灭第四章债的债权性担保第五章债的移转案例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之妻不知甲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甲向乙购买车,成立买卖契约。买受人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甲得向已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

3、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乙甲之妻乙之会计买车付钱给支票甲开车撞伤支付医疗费救治丙丁1、合同之债2、不当得利之债3、侵权行为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第一章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简称为“债”。第一节 债的基本概述✪债的关系1.债的关系之要素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构成债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人

4、与义务人。☆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债的标的包括积极的给付(作为)和消极的给付(不作为);注意:任何人都应遵守的一般性法律义务不是给付。*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①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给付;②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付;③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④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

5、有财产价值。*理由:由于债权人设立债的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但对这种利益的载体,如货物、劳务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自己利益需要的目的,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2.债的关系的特点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Ⅰ.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Ⅱ.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Ⅲ.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Ⅳ.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仅从权利的角度)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

6、配权,不是请求权。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相容性(平等性)。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5.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6.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7.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一般为非法定主义。8.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二、债的本质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即时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将来的期待。“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作出允诺的人能够履行诺言。三、债法在

7、民法中的地位债法规范在物质利益从主体一方向另一方主体的移转过程中得以实现,故称为“动态”的民法规范。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合同债法为财产法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为交易法四、债的体系与债法债是由特定的事实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的债权与债务的法律关系。要使受法律约束的债的关系最终解除(实现),债务人的给付是核心。所以债一经形成,核心就是尽一切可能履行给付,给付实现,约束解除。债法规范也正是围绕着“给付”这一特定行为,建立了债法的和谐体系。债的体系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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