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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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龙坡府办发〔2010〕147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日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9-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加快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结合我区实际,

2、特完善修改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本着“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原则,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审批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区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市职工基本

3、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衔接。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各镇街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医疗救助的审批上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9-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第四条医疗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具有本区城乡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城乡低保户;(二)农村五保户;(三)在乡重点优

4、抚对象(即7-10级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参战涉核人员);(四)城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五)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我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一、二级残疾大学生);(七)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五条资助参保医疗救

5、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9-(一)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二)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参加二档

6、的给予60元的资助,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及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一)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1.“定额”门诊救助。(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因患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7、(3)城乡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600元。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9-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二)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在扣除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城市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保险已报销或已赔偿的医药费及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后,属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

8、例给予住院医后救助。1.普通病种住院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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