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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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犯罪的概述刑事法律制度1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一)犯罪的概述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犯罪犯罪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2、刑事法律制度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什么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客观方面实施了什么行为犯罪客体造成什么危害刑事法律制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犯罪主体刑事法律制度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犯罪主体刑事法律制度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

3、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1)犯罪主体刑事法律制度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方面刑事法律制度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的过错(2)犯罪主观方面刑事法律制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希望、积极追求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放任、任其自然、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犯罪的故意刑事法律制度法律资讯耿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自2007年10月开始购买含三聚

4、氰胺的“蛋白粉”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耿金平等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评析】耿金平明知“蛋白粉”不能食用,仍添加到900余吨原奶中,属故意犯罪。(2012-2-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解析】

5、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不选。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其缺乏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不选。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欠缺强奸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C项不选。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主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故意犯罪,D项当选。法律资讯被告人陈某有一天将一包注入灭鼠药的麦片放在租住宿舍的桌子上忘了拿走。后同住的三位同校学生将此包有毒麦片冲泡食用,导致一人中毒死亡,两人重度中毒。【评析】陈某存在对有毒麦片管理不

6、当,构成因疏忽大意过失犯罪。(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案情:被告人田某,25岁。田某在两个月内分别在两个县内作案多起,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线杆和电线,使当地的电话通信中断两天。此外,田某还盗窃了本县仓库内的电话线两捆。评析:此案中,田某盗窃的犯罪对象存在共同之处,都是电话线。但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用电信设施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后者盗窃仓库内的电话线,侵犯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

7、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刑事法律制度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被告人薛某酒后因家庭琐事打骂其妻聂某,聂某不堪忍受跑离家中,薛某又追至周家打骂其妻。后回到家中,薛某仍打骂其妻。聂某无法忍受,于是在自家院内服“敌敌畏”农药自杀。后被人发现告知在家中的薛某,薛某说:“我不管。”当他人将聂某送往医院时,薛某仍躺在床上无动于衷。聂某因救治延误死亡。问:薛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评析】聂某服毒自杀的行为,是薛某打骂其妻先行行为引起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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