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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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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一【案情介绍】赵某、刘某诉县公安消防大队案2010年10月30日下午2时,5岁儿童刘某从家中揣了两盒火柴,准备到邻居杨某的私营纸厂内玩耍。刚走进纸厂门口便碰到邻居赵某(5岁)。赵某发现刘某揣有火柴,急忙跑去把此事告诉纸厂业主杨某,杨即叫其女儿杨某兰(10的岁)把刘某火柴收了,但刘某坚持不交。杨某便喊刘某回家去,刘某不但未回家,反而径直往纸厂走去。赵某也跟随其后。二人走到纸厂晾草纸的地方,捡了此草纸放在地上,用火柴点燃草纸取乐。玩了一会儿,两个小孩未将火熄灭,便各自回到自己家中。他们走后大
2、约十多分钟,晾草纸的厂房便燃烧起来。纸厂的工人和闻讯起来的村民将火扑灭。但由于纸厂周围未砌围墙,又没配置灭火器,仍造成3间房屋、20吨草纸全部烧毁和治浆设备、主机、电动机毁损等共计7万余元火灾损失。次日,某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向有关知情人员询问调查后,于同年11月1日分别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火灾原因系刘某、赵某两儿童玩火引起,其监护人赵某兰、刘某全对造成火灾损失负直接责任,业主杨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兰、刘某全不服某县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向其上
3、级部门某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某市公安消防支队维持了某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赵某兰、刘某全遂以某县公安消防大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该案与业主杨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赵某兰、刘某全诉称:赵某、刘某还不满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其调查时,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哄小孩),不足以作为认定两儿童玩火引起火灾的证据。况且,这些材料也只能说明两儿童曾经到纸厂玩耍。事实上,发生火灾时他们并未在现场,不能确定就是两个小孩玩火引起火灾,不具有惟一
4、性。被告据此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被告某县公安消防大队辩称: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认真进行了勘验,并向7位知情人员分别作了调查,也询问了赵某、刘某,且询问时有监护人在场,其证据的来源合法。这些证据均证明赵某、刘某在火灾前大约10分钟曾携带火柴到纸厂玩火的事实,故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同时,被告消防大队在庭审中还辩称: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故不是可诉行政行为,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5、起诉。原告代理人认为,公安部2000年3月20日的公复字(2000)3号拭批复虽然确认消防机构的认定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该批复实则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出的限制,系超越职权所为,不能作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采用。我们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凡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消防机构的火灾认定涉及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符合第11条的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其庭审中所举的证据,不应作为定
6、案依据。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有四点: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责任事故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火灾原因和责任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属于证据。当事人如对此有异议,只能申请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是终局鉴定。因此,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结论。⑵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
7、行为特有的效力特征不符,故不是具体行政行为。⑶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批复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该批复已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表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不存在超越职权和无法律依据问题。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对重新认定不能再提起诉讼。【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书是行政确认还是鉴定结论?案例二【案
8、情介绍】康乐公司不服拆违案2012年8月初,贵州省某市联合康乐公司(简称康乐公司)欲在该市主干道市中北路南端西侧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予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康乐公司将修建计划报送城市规划局审批的同时就于8月23日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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