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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完成时间:目录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含义…………………………………………1(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含义…………………………………1(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质上是专利禁止权的范围…………1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原则………………………………1(一)周边限定制原则……………………………………………1(二)中心限定制原则……………………………………………2(三)折衷原则……………………………………………………2参考文献…………………………………………………………………3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含义(
2、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与其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的范围。虽然总体来讲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是将专利权进一步细分,我们可以认为专利权包括独占实施权、流通权和禁止权。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以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等方式,垄断实施专利权术的权利,其中还包括专利标记权,即标明产品是专利产品以及专利权人名称的权利等与专利标记相关的权利。流通权,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为财产进行转让的权利,如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禁止权,是指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二)专利权的保护范
3、围本质上是专利禁止权的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但实际上,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只是确定了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或者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所确定的具体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产品,而并没有明确具体哪些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产品可以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哪些可以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原则从专利权的发展历史上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形成了三种原则:周边限定制、中心限定制和折衷原
4、则。(一)周边限定制原则3采用周边限定原则是以英国为代表,该原则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严格地从文字上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时,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若有任何一处不同,侵权指控就不能成立。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可见,采用周边限定模式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好坏对专利权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一旦经专利权审查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随之确定,侵权审理法院在解
5、释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也必须遵循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来进行。(二)中心限定制原则中心限定原则起源于德国,该原则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中心限定制说要求,申请人只须确保权利要求的内容能够反映其发明创造的核心本质,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为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通常很难将权利要求书写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申请人往往无法准确地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侵
6、权行为。所以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三)折衷原则可以说,“中心限定主义”和“周边限定主义”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采用上述不同理论建立起来的各国专利制度,必然会存在不同的差异。二战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却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专利制度方面,迫切要求采用中心限定制和周边限定制的国家统一专利体系,消除差异。在此种情况下,折衷原则应运而生。1973年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
7、释权利要求。”折衷原则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该原则要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3参考文献[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47.[2]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63[3]尹新天.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J].知识产权,2001,(5):2[4]谭启平.专利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5.[5]赵明.通过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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