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

株洲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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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环办〔2011〕179号株洲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使用、储备与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储备与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排污权合理分配、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及《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1]8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1]27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

2、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来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存在并已排污的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包括

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重金属铅、镉等污染物。试点初期,先行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待条件成熟后开展氨氮、氮氧化物和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第四条实施范围及行业为本市辖区内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行业。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与交易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储备与交易工作。负责收缴市区除火电行业外的其他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

4、污权交易;建立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档案。第七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收缴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负责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和分配工作;负责督促所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单位在竣工试生产前申购排污权;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按获得的排污权排放主要污染物。第八条市环境保护分局负责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和分配;负责督促所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单位在竣工试生产前申购排污权;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按获得的排污权排放主要污染物。第九条各级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总量控制部门:负责核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量;核定

5、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量;核定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可转让量。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前提下,为排污权交易提供预留指标。环境影响评价部门:负责督促新、改、扩建项目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及项目竣工试生产前到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所办理排污权申购相关手续。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获得的排污权排放污主要染物,并对新、改、扩建项目未获排污权许可进行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负责督促所辖企业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性监测,提供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监测报告。第三章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第十条主要污染

6、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所,是市环境保护局授权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与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交易的指定平台。排污权转让方、受让方分别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所转让、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交易所职责(一)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活动;(二)根据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三)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档案,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建设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污染治理资金审批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四)建设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平台,收集和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信息,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签订合同和价款结算等服务。第十二条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

7、环境容量,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通过接收初始排污权分配时预留的排污权、收集政府投资减排项目所腾出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实施污染减排所腾出的排污权等途径,实施排污权储备。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基数结合其实际污染治理能力,核定并分配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数量。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依据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及核定初始排污量。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申购程序环保部门根据湖南省《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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