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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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

2、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

3、说”的基础。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

4、切联系地方的法律。9.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10.连结点(pointofcontact),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11.连结点的发展方向: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3)含义多样化12.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conflictrules):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13.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conflictrules):规定一个连结点,再根据

5、此连结点,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法律的冲突规范。14.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15.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无条件:任意或无条件选择有条件: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16.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17.冲突规范的灵活化趋势:1)

6、用开放性的连结点代替硬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依其不同的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5)用“方法”取代“规则”。18.准据法(applicablelaw):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19.准据法的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3)准据法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4)准据法是一项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20.先决问

7、题(preliminary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1.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22.狭义的反致(remission):直接反致、一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A→B→A23.转致: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

8、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丙国实体法。A→B→C24.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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