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928控制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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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美9.28控制权之争一、背景简介2008年11月黄光裕被北京警方带走接受调查,随着时间的推移,黄光裕被拘给国美来了巨大的影响。陈晓于2008年11月27日获委任为集团代理主席,接替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调查而无法履行董事会主席职责的黄光裕。 陈晓随后于2009年1月16日正式出任集团主席。2009年1月18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黄光裕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同时自动终止董事局主席身份。2009年6月22日下午,国美公告称贝恩资本有条件认购约18亿港元转债;董事会建议以每股0.672港元公开发售。两项融资不少

2、于32亿港元。国美23日复牌。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0493.HK)8个多月后,在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按照国美电器的公司章程,董事续任需要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通过,最终,根据投票结果贝恩投资提交的董事人选被否决。大股东的反对票让国美电器重新陷入了新一轮的危机,因为根据去年6月22日国美电器发布的公告,贝恩投资在入股后有权提名三位非执行董事进入国美电器

3、的董事会,如果贝恩的股权减少,其委任的董事人数也相应减少;但如果发生特定事件(包括其提名的董事未获通过)或违约事件后,贝恩有权提前赎回2016可转股债并要求国美支付巨额罚金。为此,公司随即于当晚召开紧急董事会,就形成的风险及如何专注业务增长商讨解决方案。董事会一致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电器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

4、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8月4日,大股东黄光裕的代表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公司董事局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8月23日,国美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定于9月28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回应黄光裕的动议。国美发布公告称已于8月5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递交诉讼文件,正式起诉黄光裕。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

5、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当庭释放。9月28日,国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最终结果显示大股东黄光裕提出的5项议案,除了撤销配发、发行和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获得通过外,另外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务,及委任邹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的提案均未能通过。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暂时告一段落。二、事件分析【角度一:公司法】1、问题:(1)2010年5月11日的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贝恩投资提出的三

6、位非执行董事未获得通过,但是事后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任命了贝恩资本提议的三位非执行董事。请问国美董事会的这一任命有效吗?(2)国美电器的一次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股份。请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分析“供股、发行可转债”的授权效力?提示: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答案:(1)无效;(2)无效。答案解

7、析: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可知选举董事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任命董事。同样,根据该条规定:(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和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国美关于“供股、发行可

8、转债券”的授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学理延伸:本题主要是想考查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但其实质是考查该规范的性质,即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规定中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样似乎董事会根据章程有权任命非执行董事,但是公司法规范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两种。对于后者,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做出改变,但后者不能。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职权的列举属于强制性规定。2、问题:如果黄光裕分离非上市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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