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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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台政发〔2008〕18号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15—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

2、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台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台州的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统一思想和

3、行动,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5—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

4、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一)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

5、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完善保障方式。—15—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病残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房产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6、,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具体货币补贴标准和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四)优先保证保障资金。—15—切实落实

7、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定期核算、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资金不足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4、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五)积极落实保障房源。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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