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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西华大学物理与化学学院张燕2012.3.2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共6章41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4条)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4条)第四章:监督管理(14条)第五章:法律
2、责任(6条)第六章:附则(3条)一、《商检法》的立法宗旨(第1条)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第2条)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第3、9条)四、法定检验(第4、5、6、7条)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第1条)。这四句话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体现了《商检法》的4个目的,共同构成《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一、《商检法》的立法宗旨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
3、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2条)国家商检部门:三检合一时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技监局合并后指国家质检总局。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1、国家质检总局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3、检验机构(如:CCIC、SGS)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如:对进出口药品的检验,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药品检验机构实施)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3条)四、法定检验1、法定检验的概念:2、法定检验
4、的基本原则(第4条)3、法定检验的范围(第5条)4、法定检验的方式(第6条)5、法定检验的依据(第7条)1、法定检验的概念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⑴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⑵它表现为合格评定的方式⑶它是强制实施的⑷它是专属权力2、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
5、公布实施。(第4条)目录:是大目录,含原商检、动植检、卫检目录。这五项原则,既是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和依据,又是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目的,还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商检法》确立的法定检验的五项基本原则,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有关规则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两者之间得以协调。3、法定检验的范围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
6、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5条)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4、法定检验的方式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
7、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6条)5、法定检验的依据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7条)⑴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新词。是国家法律法规中首次使用的词语,是创造的词。国家:体现垂直管理。技术规范:可以法定、可以不法定,对外公布就变成强制性的。⑵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如:高新技术产品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
8、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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