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

ID:40630539

大小:297.01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8-05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_第1页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_第2页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_第3页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_第4页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_第5页
资源描述: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 拒绝颁发博士学位案一、案情简介刘燕文是北大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主攻电子物理。他的博士论文题目是《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刘说,他研究的这个东西,搞物理的人,如果不专攻电子学,不懂;攻电子学的人,如果不攻光电,不懂;攻光电研究的人,如果专攻阳极而不是阴极,也不太搞得懂。依他的说法,国内了解他研究内容的,廖廖无几。他的导师是光电阴极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吴金德。但在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判定他论文不合格的,竟是一群“物理盲”。这些委员会都是什么人呢?后来法庭调查发现,这十六人分别是文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化学家……,只有一人是

2、物理学家。对刘燕文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工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委员21位,评定刘燕文论文时,到会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1996年1月24日,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决定不授予刘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通知刘燕文。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曾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

3、1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二、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

4、在申请日期截住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19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参加……”20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将全部博士学位报批材料送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5、,按规定发给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士生和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学习期满,毕业(学位)论文提交答辩但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三、法律疑点与 法理研习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能否成为被告?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不是合格的被告?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行政组织,还是学术组织?第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抑或是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对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虚构的学术机构,实质是一个行政组织。判断一个机构的法律性质,不能仅以该机构的名称为依据,关键要看这些机构的组成和功能。对第二个问题,即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6、北大的一个内部机构,还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独立于北大的组织,不是北大的内部机构。问题的核心在于,在法律上,北大行政当局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指挥权和命令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北大行政当局的下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集权、议事权在于委员会自身。当两个组织发生关联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另一个组织的“内部机构”,关键的一条,要看两者之间有无“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没有这样的关系,即不能判断两者之间存在“隶属”。2、法院审理学位纠纷案件, 是否侵犯学术自由?“自由”本身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的当然理由。所有希望排斥司法的人,所有希望维护自身特权的人,都会

7、为自己的特权寻找借口——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自由、民主、人权等,这些“大旗”难免被人充作虎皮,来吓唬法院!设想一下,如果自由本身可以成为拒绝司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岂非都可用作抵挡法院的盾牌?我国的这种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设置,并非国际上的通例,很大程度上,它是独一无二的,是行政权力无所不及这一历史现象的现代遗存,是教育行政化和学术行政化一种具体体现。学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就学位授予问题发生的纠纷,不是学术纠纷,而是学术管理纠纷,——严格地说,应当是教育管理纠纷。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