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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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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作者:王锋新闻背景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3年多来,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
2、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此案已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刘燕文状告北大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大败诉。法院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对刘燕文博士论文表决时实到会人数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并以此作出的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的法定程序,同时,北大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予授予学位前,没有告知刘燕文,并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作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并
3、据以上程序瑕疵撤销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现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本案谁输谁赢已不太重要。重要的是本案的出现给法学界、司法界提出了法律上的难题,并以此窥见了我国目前教育立法中存在的弊病和漏洞。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国首例学位诉讼案相关问题学术研讨会”可谓是教育界和法学界对此案作出的一个最快的反应。关于该案应否受理的争议:法院应恪守法律条文,还是遵照法律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明确列举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不予受案的范围,像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受案依据,在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然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特别是
4、当事人穷尽了可能的救济手段后,他能否借助司法的力量,同时法院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下能否受理,使他的司法救济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是一个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严格遵从法律明文规定是司法者长期以来沿袭的传统。随着生活的不断变化,我们的司法者可否吸收借鉴一些英美法系中的精华为我们所用,适时适地跳出僵硬的条文,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去大胆下判。为此能动的司法问题,司法的能动者依据法律之精神可以对生活作多大程度的干预是该案引出的第一个法律难题。在该案中担当北大代理人的北大法学院副教授湛中乐认为,此次法院受理该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位条例、教育法和当时的行政复议条例都没有规定
5、司法可以介入学术评定这个领域。倘若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司法可以任意介入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管理,那么我们整个教育领域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学教育,司法都有了介入的可能,那么司法也有太泛化的倾向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固然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法院作为司法能动者的角色过早过深地介入到学术领域是否前提条件具备,介入时机成熟,因而此时的介入是否适当。从严格依法办事来说,法院的受理存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皮纯协则认为法院受理此案是一个好事情,作为公民应有一个权利的救济渠道,因在实践中学位委员会也难免有失误之处,所以应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至于提起诉讼是从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入手是一个问
6、题。从条文看关于学位证、毕业证的管理不是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我认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可作提起行政诉讼,许可证和执照可做扩充解释,应包括毕业证和学位证。另外从行政诉讼的趋势看,法院应予受理,现在虽法无明文,但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去做,现实中出现了此类纠纷,非等到有条文后去处理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丰富的生活。本案的受理,可以促使高校提高学位的质量,作为高校也应认清当被告是随着招生的扩大必然出现的问题。与皮教授持同一观点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建顺,他认为我们不应死抠法律的条文,因为世界是发展的,对现行实定法的理解应做一个能动的理解,案子本身怎么判不重要,该案的受
7、理表明了任何公民在权益受损时有了司法的救济途径,这是一个成熟法治国的表现。当一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穷尽了所有的途径,再不给他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非要等着条文的变更,这是不公正的。该案的受理首先开辟了一个途径,在法律无明文禁止时,我们都可对法律的精神作一个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理解,对法律的本意做一个最大合理的宽泛的理解,并授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实现司法救济,尽量扩大司法救济途径。面对一个强大的组织,在架构我们的救济途径时,立法的方向应倾向于弱者的保护,这不是同情,也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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