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案(行政判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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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4年4月27日,刘燕文通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良。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答辩准备阶段。1995年12月22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光电阴极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其中,同行评议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辩;评阅人意见为“同意安排博士答辩”。1996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议、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

2、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1996年1月10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召开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辩,以全票7票通过了答辩。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毕业的修订。”1996年1月19日,刘燕文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3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2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人,表决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审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委员16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6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7人,3人弃权,

3、该次会议将3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中,其表决结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之后,北京大学据前一个表决结果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而不是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刘说,他研究的这个东西,搞物理的人,如果不专攻电子学,不懂;攻电子学的人,如果不攻光电,不懂;攻光电研究的人,如果专攻阳极而不是阴极,也不太搞得懂。依他的说法,国内了解他研究内容的,廖廖无几。他的导师是光电阴极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吴金德。但在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判定他论文不合格的,竟是一群“物理盲”。这些委员会都是什么人呢?后来法庭调查发现,这十六人分别是文学家、法学

4、家、经济学家、化学家……,只有一人是物理学家。(1997年曾向法院起诉,因“没有判例”而未被受理)1999年7月,刘燕文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法院受理了。于是,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1999年9月24日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为由再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被告;同日,又以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为被告。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2月17日以(1999)

5、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对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2)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同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对第二个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大学1996年1月为原告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2)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本案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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