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试用期的法律风险防范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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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管理者,你是否…对员工入职管理束手无策被试用期员工劳动纠纷折磨入职与试用期法律风险防范入职法律风险防范1试用期综合风险防范2一、入职风险综合防范1、入职审查的风险防范2、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3、企业告知义务风险防范2010年3月1日,A公司对外招聘人事主管,1任职资格本科学历,管理类专业,5年工作经验,相同岗位工作经历2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综合能力与素质。案例一:入职审查13月中旬,张某前往面试,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在“获得的证书”栏中仅填写了“本科毕业证”。为了能顺利入职该公司,在面试时,张某除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提交了“人力资源管

2、理师二级”证书原件给面试官查阅。几天后,公司向张某发出《录用通知》:“……请你在3月22日到本公司报到上班。”3月22日,张某入职该公司,并提交了学历证书和管理师证书的复印件。随后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6月上旬,公司发现该管理师证书是伪造的,便以张某违反《员工手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构成应聘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视为严重违纪违规,可立即解雇”为由解雇了张某。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案例一11、张某可能提出哪些仲裁请求?2、企业胜诉的前提条件有哪些?3、如何防范“欺诈”?4、如何证明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5、企业入职审查需要注

3、意哪些?案例一1入职手续风险提示1、求职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提供”并由求职者签名确认。审查求职者的身份资料。2、约定:员工提供身份证明须真实,员工充分了解该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3、员工提供的资料应该妥善保管。3、入职体检单,新员工入职一定要提交入职体检单,防止出现病患人员入职。陈超是一家热水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甲

4、公司)的销售经理,掌握着甲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市场定价情况。因此,甲公司与他签订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对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另一热水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为了利用甲公司的客源和市场运作信息,抢占甲公司的客源,扩大其市场占有率,以高薪作为诱饵动员陈超到乙公司任销售经理。几番商议后,陈超经受不住乙公司的高薪引诱,在与甲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到乙公司走马上任销售经理职务。陈超在乙公司上任后,果然不负乙公司的重望,利用其掌握的甲公司的营销信息,把甲公司的一些大客户的业务转到乙公司,并利用降低销售价格的手法严重冲击甲公司的销

5、售市场。没过几个月,甲公司发现虽然销售旺季已到,但好几个大客户都没有向其定货,遂派员走访客户了解市场情况。经过调查,甲公司才恍然大悟,知悉上述情况。甲公司对陈超和乙公司的行为当然极为愤慨,但又苦无对策。案例二:录用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1问题:乙方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

6、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乙公司应对陈超的赔偿责任承担不低于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提示1、让新入职员工提交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如果员工提交不了的话,让其个人写个离职申明,申明已经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

7、关系,并在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申请劳动仲裁。案例三:企业的告知义务风险11、公司的解除理由,小明可以怎么辩解?2、公司怎么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

8、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的内容1、劳动基准的内容:工作时间、工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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