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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监
2、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
3、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 以下人员有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长(或村级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出纳(村报账员、村助理会计,下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8(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员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机构负责人,下同)、代理会计;(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农经部门负责人、农经干部。第五条 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
4、职责:(一)县级农村财务管理及审计机构、人员、经费得到落实;(二)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三)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性意见和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四)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措施有力;(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制度得到落实;(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职责:(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建立或部门落实,农经干部力量配备与其承担工作量相适应;(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得到保障;(三)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四)对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具体、明确;(五)对村级财
5、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措施有力;(六)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内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做到会计核算准确,监督有效;(七)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级财务报表,及时与村经济合作社沟通村级财务情况;(八)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职责:(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四)按规定接受社监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8(五)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程序
6、、形式和时间规范;(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第八条 责任追究形式:(一)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三)赔偿损失;(四)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直接责任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第十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十一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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