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ID:39987542

大小:3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_第1页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_第2页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_第3页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_第4页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4]1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整治突出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实行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严肃

2、查处违法案件,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常抓不懈,确保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25日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意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推动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应当

4、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对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切实负责,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   (二)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的;  

5、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损失加重,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的;   (四)干扰、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对

6、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他环保审批(审查)内容或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上述有关环保审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限期治理项目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越权、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

7、实施审批(审查)、许可、检查、验收、收费、处罚等环保执法行为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不及时处理事故,致使事故扩大的;   (五)虚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提供虚假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监测报告的;   (六)在环保执法活动中通风报信或有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活动等失职行为的;   (七)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的。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协助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依法需经环境保护审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

8、大影响及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直接危害的项目,有关部门明知未经环境保护审批而擅自为其办理有关审批、审核、验收、登记等手续,并直接导致该项目开工、开业或投产运行等后果的,在对责任单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