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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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包括迫及效力))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以占有为前提);2、公信原则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

2、、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2、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的受

3、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构成要件:1、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4、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也就是说,受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特征:1、在客体上具有整体性;2、在内容上具有多样性;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共有:是指

4、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特征:1、目的的用益性;2、地位的独立性;3、客体的限制性)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

5、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4、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有

6、以下几点: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对物进行支配。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的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5实现条件不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用益:一成

7、立即可6消灭的时间不同:担保:到期不履行,实现有时间间隔;用益:无时间期限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

8、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法律对两种占有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有权占有因为占有人拥有占有权,该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而无权占有仅是一种事实,不能产生权利,即占有人不具有占有权,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占有的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2、事实推定效力;3、无权占有之效力;4、保护效力。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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