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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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主讲人:唐先锋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05年9月—2006年2月第四部分:担保物权——物尽其用:利用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本讲主要内容(据05年7月物权法草案)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本讲思考题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体系(四)物权担保的范围(五)担保物权的顺位(六)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的权利(七)担保物权的消灭(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指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05年7月草案第192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2、,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优先受偿性(05年7月草案192条)2、从属性05年7月草案194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可分性4、物上代位性05年7月草案197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三)草案中担保物权的体系担保物权的体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04稿在附录中)一般

3、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浮动额抵押权(04稿在附录中)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让与担保权(02征求稿)(四)物权担保的范围05年7月草案195条1.一般包括(1)主债权(2)主债权的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保管担保财产(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2.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担保物权的顺位05年7月草案198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

4、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同一债权存在数种担保(1)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应优先于第三人提供的人的担保;(2)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顺位由债权人决定2.同一物上设置了数种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六)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的权利1、反担保请求权05年7月草案193条2款: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2、追偿权05年7月草案198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5、追偿。(七)担保物权的消灭05年7月草案20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的;(二)担保物权实现的;(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二、抵押权案例(一)抵押权的概念(二)抵押权的设定(三)抵押权的标的(抵押物)(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实现(六)抵押权的终止(七)特殊抵押权(一)对抵押权概念的理解1、抵押权的概念2、抵押权法律关系3、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概念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以该财产折

6、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05年7月草案第201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2、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物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关系仍归抵押人占有3、抵押权的特征A.不移转标的物占有B.标的范围广泛C.具有特定性D.具有顺序性(二)抵押权的设定案例1、抵押权的设定方式2、抵押合同3、抵押权的登记1、抵押权的设定方式

7、(1)法定设立如担保法36条1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2)意定设立2、抵押合同(1)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草案207条1款)(2)一般包括的内容(草案207条2款):A.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D.抵押担保的范围;E.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抵押合同的补正(草案207条3款)(4)流押契约的禁止(草案208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

8、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3、抵押权的登记(1)不动产草案209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2)动产草案210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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