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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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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制度博弈》骈俏马珣张洁本篇报告选择以监督权为切入点论证了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博弈,并重点分析了我国信托法监督权的相关内容指出存在的问题。论点鲜明,重点突出,避免了论证范围的泛化,这些值得我们学习。并且在资料极其有限和需要跨专业研究的情况下,能有此探索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实属不易。但我们对报告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一些困惑,特此提出与老师同学共同探讨:一、内容的不足(一)从文章的三个部分来看,内容衔接不够紧密,不能很好的形成相互辉映的格局。1、第一部分的概述对博弈的介绍浅尝辄止,有些部分说明不够充分,比如“博弈的参加者”部分中提到“委托人与
2、受益人掌握的信息资源不对称”,就应当说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和具体表现。对于“进行博弈的次序”部分,由于我们对博弈的陌生,希望作者能够将如此重要的部分结合信托详细阐述,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下文。2、第二、三部分中,第二部分的分析结论没有在第三部分得以充分地体现。报告第三部分用大量篇幅讨论我国撤销权设置合理与否的问题,但是第二部分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博弈分析却并未提及此一问题,从而不能支持这一论断。即从前面的博弈分析中,我们不能必然得出应该由谁来行使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的依据,那么我国撤销权不合理这一论断又从何说起?我们认为,如果要重点分析撤销权的问题,
3、是不是应该在前面的博弈模型分析中直接对撤销权的情况作出分析呢?并且笔者认为,论文作者在理解我国撤销权的内涵上存在偏差,有将撤销权的对象误认为整个信托的嫌疑。(二)我们认为第二部分的模型存在较大问题,具体为:1、对假设的几点质疑:博弈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提条件的假设的正确与否。假设错误,无疑对相关的分析与判断形成错误性的诱导,从而使得结论不符合实际。一个论题,为了对某一点更深入的研究,无疑是需要对其他条件做最简单的假设,但是,只有在对这一领域的文献有着深入研究后,在充分掌握了相关知识与数据后,才能设立出最接近现实的假设。首先:假设没有相关的理论
4、与数据支持,依据不明。本文中的三个假设依据何在?有何相关理论与数据支持?我们不得而知。委托人与受益人行使监督权的成本均为10、产生的损失为100、可取得的信托利益为50,以上数字如何推导得出?数字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如何确定的?我们也无法找到相关论据进行支持。基于此,我们认为作者应当对假设的推导过程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使读者明了,从而读者可以对假设及相关分析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其次:我们认为“只要有一方行使监督权即不产生损失,同时取得信托利益”这条假设是有待进一步论证的。纵观上下文,此条假设省略的主语应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完整的表述应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只要有一
5、方行使监督权即不产生损失,同时取得信托利益”。但是,信托是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受益权,也就是说,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始终是信托利益的实质享有者,一般委托人则不享有。”且报告的课题是以他益信托为前提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属于一人。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可能“同时取得信托利益”。信托利益为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和受益人则都可以享有收益。作者似乎将信托利益与收益两个概念进行了混淆。2、对模型设计的质疑。虽然前面我们已就报告中
6、委托人与受益人博弈的假设模型的前提存在一些不当之处做了论证,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此模型还是存在合理性的,因此再次谈论这个模型的设置就成为了必要。我们觉得在这个模型的设计并不完整,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忽略了委托人的收益这样一个重要元素,即模型中只考虑到受益人的收益而未考虑到委托人的收益。报告的表格反映了这样一种奇怪状态:委托人不行使监督权其收益为零,若行使监督权他的收益将出现负值。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委托人是不会选择不利于自己的战略,即行使监督权的。从报告的图表分析中我们无法找到委托人行使监督权的依据。我们认为博弈的本质就是博弈各方利用掌握的资源选择战略达到
7、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的过程。得到收益才是博弈参加者的博弈目的,没有收益也就没有博弈的必要。因此,我们认为在报告组设计的博弈模型中应该加入委托人的收益的内容。我们认为委托人在博弈中的收益就是信托目的的实现,我们在报告的基础上补充委托人的收益值,假设委托人在信托目的实现情况下的收益为20,则报告组的表格我们补充如下:战略组合参与人成本收益双方收益A委托人行使监督权,受益人不行使委托人-10-10+20=1060受益人050B委托人不行使监督权,受益人行使委托人00+20=2060受益人-10-10+50=40C双方均行使监督权委托人-10-10+20=105
8、0受益人-10-10+50=40D双方均不行使监督权委托人00-20=-20-120受益人0-100从上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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