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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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保障公司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假期包括病假、伤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第三条公司员工休假都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休假销假审批制度,并填写《员工休假审批单》(见附表)。第二章病假、工伤假管理第四条员工因病伤或非因工伤残不能上班,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出具病休证明。病、伤假在30天之内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病休证明,连续病、伤休假30天(含)以上的,凭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开具病休证明方能生

2、效。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病休证明的,将视为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第五条病、伤假工资计算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基础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30%发放,患绝症及癌症的员工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备注:所有员工基础工资目前统一为1000元,工资其余部分均为绩效工资)2、对患绝症及精神分裂症的员工,超过医疗期的,凭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按本人基础工资标准的150%发放。3、员工在医疗期间,月工资待遇低于湘潭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湘潭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4、员工当月病休超过15天的,不享受当月的福利补贴。第六条医疗

3、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以后的处理如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复工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医疗期满暂时没有得到处理的,从医疗期满的下月开始,其工资标准参照不低于湘潭市当年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第一条员工因工负伤(包括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假期与相关待遇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湘潭市工伤保险实

4、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事假管理第二条员工请事假一次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第三条员工请假应先填写请假条并经权限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于事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事假2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事假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经营层管理人员请事假一律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所有事假审批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条员工在事假期间停发工资。第四章婚、丧、产假管

5、理第五条婚、丧、产假假期1、婚假假期符合国家规定结婚的员工,给婚假三天,晚婚增加十二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路程假。2、丧假假期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给丧假三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路程假。3、产假假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经医疗部门证明,符合

6、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在职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日标准为上年度公司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由单位补足。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湘潭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第一条员工申请婚、丧、产假,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由员工所在部门批准。第二条员工在婚、丧假期间,按本人层级工资标准的100%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超过假期按事假办理

7、,未被批准的按旷工处理。第五章年休假管理第三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假期(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为5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

8、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6、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一条年度内员工部分年休假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集中安排,也可由各部门和员工协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做出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第二条员工休年休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休假审批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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