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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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东集团法务部周工作总结(5.23—5.27)亚东法务部周工作总结一、合同评审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18份合同。法务人员现将本周所评审的合同中集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如下:(一)关于与龙旗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国内物流运输代理协议本周,法务人员审核了市场开发部黄亚洲经理提交的我司与龙旗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5家控股子公司的国内物流运输代理协议。该份协议主要涉及国内的陆路运输业务,所运货物为电子产品,货值较高。1、关于合同保险条款据黄亚洲经理所述,该客户较为强势,且倾向于自行购买货物保险,委托我司购买保险的意愿不强。但是,若客户自行购保险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在向客户赔付后势必向我司索赔

2、;若客户不购买保险,发生货损时客户同样会向我司索赔。法务人员认为,我司作为代理人,仅负责为客户挑选合适的承运人,承担货损的赔偿义务与我司法律地位及所获收益不相符。2、关于责任限额的条款该协议对我司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及迟延交付规定了较高的赔付要求,但由于我司实际业务系委托下一级供应商办理,不可控因素较多,要求我司单独承担相关赔付风险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据此,法务人员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我司与下一级供应商的合同条款控制相关风险。首先,法务人员审核了我司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得知该供应商注册资本372.34万美元,且已投保了全程物流责任险。经过与业务人员核实,上述两项金额可以完全覆盖相关货物

3、价值。另外,法务人员将我司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条款在与供应商的协议中进行了“背靠背”的约定。对于涉及交货时间的条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定并要求供应商放弃留置权,即“不得未经我司确认留置我司货物”。通过修改上述与供应商协议的条款,保证了我司在发生货损、迟延交付并受到客户索赔时能够向供应商进行追偿,实现对我司权益的保护。(二)与供应商内陆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本周,法务部相继收到多份与供应商的内陆运输协议,其中涉及几方面的问题亟需注意和解决:1、关于内陆运输格式合同附件的问题本周,法务人员收到一份唐佳艺提交的与苏州东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内陆运输供应商协议。该份协议主合同为我司格式版本,但该协议并

4、未附上运价协议、业务操作规程等格式版本的附件。据业务员所述,该业务涉及的货物为散货,通常以单票结算,无法设定统一的运价,所以没有将运价协议和操作规程附上。法务人员认为,由于内陆运输供应商的资质良莠不齐,我司有必要在陆运协议中对运价、业务规程、违约责任进行尽可能详尽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司在业务中的主导作用,避免纠纷的产生。关于内陆运输格式合同附件的问题还体现在另一份由货四孙莺提交的与上海耿耿物流有限公司的协议中。该份格式协议送至法务部评审时对方已在主合同盖章,但是法务人员发现对方并未在主合同及附件侧面加盖骑缝章。由于相关附件并无签章处,故附件确定的运价及业务操作规程的法律效

5、力就取决于双方是否加盖骑缝章。若仅有我方加盖的骑缝章,发生纠纷时对方完全可以以自己不知情且未盖骑缝章为由,拒绝承认相关运价及操作规范条款,将不利于我司权益的主张。2、关于内陆运输供应商留置权的问题本周,法务人员在审查广东分公司送审的与安之达物流公司的供应商协议时发现,对方在协议中坚持要求保留其对货物的留置权。法务人员认为,由于内陆运输供应商资质良莠不齐,且整体信誉度较低,故有必要对其加强管理。我司对内陆运输供应商的管理方式更多在于规定操作流程和控制运费支付。如果供应商保留留置权,其就可以通过留置我司货物对抗我司管理行为,这样势必加大我司管理难度,甚至可能迫使我司不得不支付额外费

6、用。鉴于内陆运输供应商数量较多,我司在议价中处于强势方,因此法务人员建议在与供应商的协商过程中应要求其放弃留置权,之后方能与之签订协议。(三)与中芯集团有限公司的海空运综合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本周,法务人员再次对市场开发部孙荻新经理提交的该份协议进行了审核。由于前期已与对方多次交涉、协商,现双方仅对保险条款存有异议。对方坚持在协议中约定,“甲方(中芯)若委托乙方投保的,保费由甲方承担”。该约定并未明确对方是否通过我司办理保险,对方保险公司仍保留对我司索赔的可能。鉴于该业务所运货物均为电脑芯片,货值较高。法务人员建议,我司应另行购买保险,以保障我司的权益。(四)与顺丰速运快件运输

7、合同暨月结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本周,法务人员对亚东报关张菲经理提交的该份协议进行了评审。该份协议为对方格式版本,涉及内容为我司委托顺丰速递进行快递递送服务。该协议主要有两方面问题:第一,协议第二条2.4约定:“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的,甲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的,甲方可以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依据该条款,若费用结算发生争议时,对方可以对我方托寄物进行留置直至变卖。由于对方较为强势拒绝修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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