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维修基金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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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  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均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备电梯)和3.5%(配备电梯)缴存,拆迁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  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拆迁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单位

2、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事项。  拆迁安置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拆迁单位可以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二、关于全额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  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商品房。集资修建的住房,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住房建设的集资人(购房人);集资人(购房人)按个人集资款的2%(未配

3、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集资人(购房人)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三、关于非住宅物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问题  对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执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缴存主体为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购房人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依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办法》实施前,经济适用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执行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在200

4、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购房人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市房管局会同物价局发布了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其中,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1100元,其他区(市)县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分别是:青白江、龙泉驿、新都、温江、郫县、双流、都江堰为720元,崇州为600元,金堂、蒲江、大邑、彭州为550元,新津、邛崃为500元。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商品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

5、资金按上述核准标准计算。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04]5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  现将《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6、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

7、、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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