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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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粮食收购贷款属于政策指导性贷款。第三条 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即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

2、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二)择优扶持。即在为各类借款人创造公平使用信贷政策收购粮食环境的基础上,对资信状况好、效益高、风险低的借款人予以优先扶持。(三)控制风险。即以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四)封闭运行。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全程监管的粮食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五)底线管理。即粮食收购贷款必须实行“十条底线”的管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粮食收购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

3、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第五条 贷款用途。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粮食品种,下同)的收购。粮食收购贷款应用于解决借款人从本地(市)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用于跨省或跨地(市)收购粮食的贷款须经省级分行批准。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能

4、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具有不低于10%比例的自有资金或不低于5%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购货方的合同定金可作为风险准备金),黄金客户和战略性客户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可适当降低。(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第七条 贷款期限。粮食收购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粮食收购贷款期限要与“双结零”时间衔接,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粮食收购贷款“双结零”到期时间,在期限内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第

5、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对收购的粮食尚未销售,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或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担保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另行提供担保人。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总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贷款方式。在借款人有效资产

6、应抵尽抵后,粮食收购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审批行或开户行认为借款人风险较大的,也可以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办理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农发银发〔2012〕141号)执行。第十二条 收购贷款资格认定。在粮食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借款人应向当地农发行提出申请收购贷款意向,开户行客户部门对借款人的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调查评议,并按照

7、粮食收购贷款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核确认。对认定取得收购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贷款额度核定。对借款人申请粮食收购贷款,应核定粮食收购贷款额度(即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核定按照总行《关于印发<粮油收购贷款风险度管理规定>的通知》(农发银发〔2013〕48号)的要求进行。对按风险度测算出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粮食收购资金合理需要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省级分行批准后,可追加收购贷款额度。第十四条贷款核准。粮食收购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储备购销类政策性贷款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农发

8、银发〔2013〕1号)及年度授权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第十五条异地收购贷款管理。借款人省内跨地(市)收购粮食的,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批;借款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粮食的,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批,并于贷款审批后发放前向总行客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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