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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资金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含轮换贷款)、地方储备粮贷款(含轮换贷款)、粮食调控贷款和粮食收购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封闭运行管理,是指农发行按照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方式,对贷款从发放到收回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封闭运行管理的核心是盯住贷款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基本要求是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关键是抓住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贷收息三个环节,监督粮食库存的增减变化,确保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准政策性贷款的管理。对借款人从事粮食调销等发放的粮食流转
3、贷款,对从事原粮初加工、产品结构简单、生产周期明显的用粮企业发放的用于购入粮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二、封闭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实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专户管理。获准使用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农发行开立粮食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亦称“专户”,下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后应全额进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核算,通过专户支取和汇划。借款人需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汇划到异地收购粮食的,应在收购地农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收购粮食的,受托企业应在属地农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
4、账户,比照借款人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管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必须在农发行的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之间汇划。 第六条 核实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对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参与收购或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 (一)参与粮食收购的自有资金应是借款人的权益性资金,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借款人收购粮食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 (二)企业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应为借款人的非债务性资金,不包括借款人的预收货款、职工集资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借款及购货方的合同定金。企业风险准备金比
5、例由省级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存入农发行的企业风险准备金存款账户,并根据市场粮食价格的波动状况实行浮动管理,对粮食市场价格风险较大的企业,相应提高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第七条 明确借贷双方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开户行应在借款合同中补充明确封闭运行管理的相关条款,包括贷款使用报账、定期核查粮食库存、粮食出库通报等有关要求,借款人应接受并配合贷款封闭运行管理。 第八条 加强异地粮食收购信贷管理。异地收购是指借款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州、区)收购粮食。 (一)信贷协管。对异地粮食收购,原则上贷款行(委托行)应委
6、托收购存储地行(受托行,下同)协同管理,由贷款行牵头与借款人、受托行(异地委托收购还应与受托企业)签订信贷协管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加强管理。协管协议可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异地收购粮食信贷协管委托代理协议》基础上,由贷款行和受托行协商制定。对借款人在异地租库自行收购,且所租企业与当地农发行无贷款关系,贷款行又有条件实行信贷直管的,可派客户经理驻库管理。 (二)异地收购备案。对借款人省内跨地市收购粮食的,贷款应由省级分行审批,或由地市级分行向省级分行备案借款人跨省收购粮食的,贷款应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前由省级分行向总行备案。
7、实行统贷统还的集团客户,其子公司在异地自行收购的,按集团客户管理规定执行。 三、贷款使用管理 第九条 收购资金支取。借款人(或受托企业)用款前,应向开户行报送书面用款计划,一般情况下现金计划应按5至7天的正常需要量编制,并在用款前3天送达开户行。客户经理应审查借款人报送的用款计划和现金计划,确认资金支取额度的合理性,填制《粮食收购资金专户资金支付通知单》,报经客户部主管签批后,交财务会计部门办理相关信贷资金支付手续。借款人将贷款汇划异地收购的,需经贷款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汇划到受托企业(或借款人)在异地农发行开设的收购
8、资金存款账户。会计部门对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资金汇划、支取等实施柜台监督。 第十条 贷款使用报账制。客户经理应核实借款人(或受托企业)粮食收购的原始凭证,核对粮食实际收购的数量、价值与结算的数量、价值是否相符,根据核对结果登记相关台账。对异地收购的,受托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