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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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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山工農主任輔導教師黃美玲兒少保護之辨識、通報與輔導兒少保護概念兒少保護對象:(18歲以下)包括無依(棄嬰棄兒)、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兒少保護概念首重通報辨識: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
2、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教育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一、保護個案內涵(一)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行為(二)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之場所(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不當工作(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五)目賭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一、個案內涵(一)法令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行為◎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
3、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一、個案內涵(二)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之場所◎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的場所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І)一、個案內涵(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不當工作◎法律上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工作(§29)(一)父母、監護人或其
4、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29І)(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一、個案內涵(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以下行為:(§30)1.遺棄。2.身心虐待。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
5、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一、個案內涵(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以下行為:(§30)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6、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一、個案內涵(五)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被遺忘的受害者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係指兒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但經常目睹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保護對象包括直
7、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之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比較會出現情緒困擾、急躁脾氣、沮喪、懼怕及壓抑行為問題,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較低的自尊心與社交能力或侵略性行為。二、法定責任通報(一)兒少保護(含性騷擾)(二)家庭暴力(三)性侵害(四)性交易一定要通報!二、法定責任通報(一)兒少保護(含性騷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8、,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二、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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