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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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2〕29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

2、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4—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实施。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

3、管理工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来源及使用方向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的方式使用。  第七条价格调

4、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下同)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4—(

5、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六)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启用及审批第八条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市

6、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由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连同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

7、定办理资金拨付。第十二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门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进度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第十三条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就要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第四章监督及法律责任—4—第十四条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

8、况。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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