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损害赔偿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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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共同饮酒人损害赔偿案的案例分析引言酒作为人类的主要饮品,已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变的不可或缺,中国更是有悠久的制酒、饮酒的历史,尤其是在欢庆的时刻,国人更是乐于饮酒。近些年来,因为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国人家中来了客人往往要饮酒以示热情好客,中国北部省份内蒙古族向客人敬酒时,如果客人拒绝,他们会感到非常难过;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酒在国人交流沟通中的魅力;同时,饮酒的多少也渐渐成为衡量同饮者之间感情的砝码,于是在敬酒、劝酒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强制灌酒的恶劣行为,也成为酒后出现损害的重要原因。我国是一个饮酒大国,但国人的饮酒风气却为社会所诟病,

2、酒桌上或为热情待客、或为联络感情,频频劝酒、逼酒,不节制的劝酒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陋习,并且在此过程中往往出现各种损害问题,更是触碰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或结束后出现各种损害,势必会引发各种法律纠纷,作为受害者家属就会要求有关同饮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司法实践中,会因受害者所受损害做出不同的司法判决,如果受害者所受伤害较小,同饮者一般也会主动给予赔偿,受害者家属也可能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如过受害者所受损害较大,甚至造成死亡,同饮者无法承受所造成的损失,则受害者就会诉诸于法院,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或小心翼翼,或大胆突

3、进,结果造成情形相似的案件,判决却南辕北辙,不但当事人不能信服,还给民众以同案不同判的感觉。对于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应该由受害者本人承担所受损失,认为法律义务的产生是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的,要么是根据当事人之前的约定,要么是基于法律的硬性规定,或者是先前行为所引起,基于以上三种情况,饮酒导致的伤害所负义务明显没有先前的约定,这些学者把同饮者之间的行为归结于好意施惠,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这种观点的支持下,这些学者认为,受害者所受伤害应该由本人承担,而其他同饮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另外一些学

4、者认为,在饮酒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敬酒、劝酒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善意的范畴,应当承担此行为下的过错责任,其他同饮者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所受损失。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共同饮酒人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对受害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这样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虽然学者间有不同的观点,受害者所受伤害总是因为饮酒过程中的不当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共同饮酒人损害赔偿案的案例分析行为引起的,受害者也必然与这种不当行为有各种联系,通过对因果关系与主观客观的分析,可以找出一种妥善的解决方法。本文通过对宿迁、青岛等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例

5、的分析、比较,以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理论基础,分析共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司法实践中所依据的理论根据及其缺陷做一个综合的论述,同时参考国内外重要文献资料,提出自己对此类案件责任分配的观点,也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共同饮酒人损害赔偿案的案例分析第一章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以及案件类型总结1.1案情简介1.1.1宿迁饮酒致人死亡案2010年3月5日傍晚,江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养鱼专业户王国伟如往常一样去鱼塘查看鱼的情况,不想看到鱼塘的老人汪延昭已经死在了床上,于是便向警方报了案。经过警方的调

6、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后经警方了解到,汪延昭于2010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与吴广运约徐飞虎吃饭,三人共喝酒大约三瓶,并且在当天下午四点钟许飞虎又约了徐子明和庄福礼吃晚饭,五个人共喝了两瓶白酒。喝完酒后,徐飞虎与吴广运两人商量,由徐飞虎骑摩托车载汪延昭至鱼塘的小屋,后徐飞虎返回。警方经过分析,认为汪延昭的死亡是由醉酒所致,排除他杀。然后汪延昭的家属认为,吴广运等人明知汪延昭应经醉酒,仍然将汪延昭送至鱼塘小屋中独自一人,所以导致汪延昭的死亡,吴广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宿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汪延昭的尸体检验所得报告,其尸体无外伤

7、,且没有证据证明汪死于他人的伤害。汪在中午和下午连续进行饮酒,推定汪的死亡与饮酒过量有关。饮酒过量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而作为成年人的汪延昭与其他共同饮酒人都应当知道该常识,固汪延昭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分别在中午与下午连续参与了饮酒,固应对汪承担相应的照顾和帮助的义务,且二人商量后由徐飞虎送汪回鱼塘小屋本身虽然是履行了照顾、帮助的义务,但是,应该根据醉酒人的具体情况,送至有家人照顾的地方,而不是无人照看的小屋,所以,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没有尽到完全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三人没有参与中午的饮酒,不应承

8、担汪饮酒过量死亡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吴广运与徐飞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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