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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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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定发展关键员工队伍,充分调动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业务骨干、关键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长期激励基金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滚动进行,每个周期结束后可以进行调整;如一个周期结束后董事会未决定调整,则可以进入下一个周期。第二章激励对象第三条本次中长期激励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
2、公司各级中层管理骨干;(三)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四)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关键人员。具体激励对象名单由尖峰集团中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批准,每年动态调整。如果激励对象的职务、岗位等发生变动,激励对象名单应作相应调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一)最近三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激励的对象;(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3、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第三章激励基金的计提第五条中长期激励基金提取条件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000万元;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同时达到上述两项指标时,才能提取该年度的中长期激励基金。第六条中长期激励基金计算方法中长期激励基金每年提取一次,激励基金(F)由基本激励基金(M)与增长激励基金(N)组成。F=M+N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一)在第五条规定的两个约束条件成立,当年度净利润(K)未超过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时,按年度净利润(K)的3%提取当年激励基金(F)。F=K*3%(二)在第五条规定的两个约束条件
4、成立,当年度净利润(K)超过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时,当年的激励基金(F)为基本激励基金(M)与增长激励基金(N)两项之和。F=M+N计算方法如下:1、按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的3%计算当年基本激励基金(M),M=K0*3%2、对净利润增长部分,按以下方式计算增长激励基金(N)。净利润增长额(KZ)=年度净利润(K)—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净利润增长率(R)=年度净利润增长额(KZ)/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净利润增长率(R)分段增长激励基金提取比例R≤20%部分5%20%<R≤50%部分7%R>50%部分9%增长激励基金(N)按以上各段的提取比例分段
5、计算。(1)当R≤20%时,N=KZ*5%(2)当20%<R≤50%时,N=K0*20%*5%+(KZ—K0*20%)*7%(3)当R>50%时,N=K0*20%*5%+K0*30%*7%+(KZ—K0*50%)*9%第七条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的复函》等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会计政策,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当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且计入当年度的工资总额。第八条公司出现
6、下列情形之一时,当年不得提取激励基金:(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第四章激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第九条股东大会为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本办法。第十条董事会为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制订《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或修正案;(二)审议批准《中长期激励基金计提方案》;(三)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中长期激励基金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订《中长期激励基金计提方案》;(二)审议批准《中长期激励基金分配方案》;(三)
7、批准激励对象名单;(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部分高管人员以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室等相关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中长期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二)提出《中长期激励基金分配方案》;(三)负责激励对象的考评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考评情况;(四)负责激励基金的分配发放;(五)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第五章激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办法后,在实施周期内,每年根据公司业绩情况,考核提取中长期激励基金。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公司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当年激励基金金额,董事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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