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氏等洋奶粉价格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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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氏等洋奶粉价格下调薛兆丰:不要鲁莽干扰奶粉行业的市场机制薛兆丰  据《新世纪(11.06,1.01,10.05%)》杂志报道:中国反垄断局日前表示,多家奶粉企业“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已涉嫌价格纵向垄断”;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则指出:“对商品的价格,经营者有权自己确定,商品的出厂价定得多高都是厂家的自由。但是,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固定价格则是违法的。”  细心的读者会问两个问题:一,厂家与销售商签订价格协议,会导致产品价格上升吗?二,既然厂家有权把商品出厂价定

2、得任意高,那么厂家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地要求销售商固定价格?  我的回答是:一,厂家与销售商之间的纵向价格协议,与产品的实际价格的升跌没有关系;二,反垄断法在历史上对纵向协议横加干预,往往都出于对企业缔约机理的误解,这种干预对竞争和效率具有持久的危害。  先谈第一个问题。产品的价格由供需决定,而与生产链条的变化无关。一家厂商给市场提供了一瓶牛奶,其价格由众多消费者的出价意愿决定,而生产这瓶牛奶所需要的奶牛、饲料、加工、销售等环节,既可以由一家企业包揽,也可能是多家企业串联作业。这当中涉及复杂的合约和制度选择,其目

3、的是提高生产和销售效率。但只要这些努力最终就是给市场提供了这么一瓶奶,那么不管厂家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来生产,都不会改变这一瓶奶的市场价格。  所谓纵向协议,指的是厂家和销售商之间、或原料商和加工商之间的生产或销售协议。纵向协议或纵向并购,本身并不能引致产品价格上升,否则企业只需要不断合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自给自足企业,就能财源滚滚了。事实上,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分立和交易。仅仅为了合并而合并,是不能带来什么垄断利润的。  常常还有人说,垄断者所面对的需求,是一种刚性需求,表现为一条垂直的需求曲线,即无论垄断

4、者定价多高,消费者都不得不出价购买。他们举例说,假如药商生产了一种能够救命的药,那么无论定价多高,病人也不得不购买。但现实中,药价太高,病人就宁愿把财富留给后人。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世上任何商品都能找到无数替代品,垂直的需求曲线只是空中楼阁。  因此,哪怕是垄断者,也不可能任意定价。垄断者既不会愚蠢地追求价格最高化,也不会愚蠢地追求销量最大化,因为两者都会使得厂商的收入下降,乃至于趋近于零。垄断者追求的,是价格与销量的乘积的最大化,即收入的最大化。既然如此,垄断者就只会把价格定到恰到好处的水平,而他们也被称为

5、觅价者。不管垄断者的垄断地位是通过天赋、优质产品、还是政府保护获得的,觅价的本质不变。  再谈第二个问题。既然厂商的定价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使是垄断者也只能被动地觅价,那么厂商为什么还要不厌其烦地缔结纵向协议?过去一百多年,美国一连串的纵向协议案件,激发了大量的经济学研究,而这些研究提供的答案很简单:那是为了提高质量和促进竞争。  首先,纵向协议或纵向整合,能够有效降低半成品流转时产生的质检成本,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例如,消费者买到的奶粉,经历了经销、生产、奶业、饲料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都

6、会直接影响奶粉的质量。为了降低这个过程中多次转手所产生的质检费用,企业就会选择缔结纵向协议或进行纵向整合。可以预见,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食品行业的纵向协议或纵向整合会变得越来越普遍。  其次,纵向协议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案(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and Sons)案”就是经典例子。在这个案子里,药品供应商(即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对零售商规定了其研制的药物的最低售价。这种做法让许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7、——医药公司既然有权制定批发价,为什么还要去干预零售商的零售价?  直到1960年,经济学家泰舍尔(L. G. Telser)才给出了合理的解释:产品本身不是完美的,它需要销售商提供如演示、解释、选择、定制和退货承诺等服务。如果厂商不对销售商规定最低销售价,那么顾客会跑到环境舒适、提供产品演示、有售货员现场解答问题的商店选货,然后跑到不提供服务但零售价较低的商店购货。泰舍尔的观点是: 厂商限制零售商搞价格竞争,目的是鼓励销售商在价格以外的销售服务上竞争。  再有,纵向协议可以促使销售商合理搭配产品。厂商除了规定

8、最低零售价外,还有可能规定最高零售价。在1997年美国有过一案(State Oil Company v. Khan),石油公司规定加油站不能高价出售普通汽油,原因是担心加油站只卖利润率较高的普通汽油,从而影响消费者获得优质汽油。加油站不服,反告石油公司搞价格锁定。  此案到了上诉法院,由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审理。波斯纳法官认为,最高法院过去关于禁止纵向协议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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