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医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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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醫療過失探微--從一個案例說起:林東茂,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一、案例這是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項判決的事實背景[1]:「病患因為腎臟結石就診,同意接受對比劑(顯影劑)的注射。護士先讓病患填寫同意書(說明書),病患在說明書的一欄「其他過敏病史」打勾,而且表示曾有身體過敏反應。護士詢問後,得知病患對食物或藥物過敏,但沒有進一步徵詢醫師,即對病患注射對比劑。病患因對比劑過敏,休克死亡。」桃園地院判決護士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醫界有人不同意這個判決,認為注射對比劑而發生過敏性休克的機率極低,約等於飛機失事的可能性。病患死亡是意外,護士應

2、該無罪。並以「雙效原則」為由,認為醫療行為兼具正面與負面效應,負面效應既然無可避免,刑事司法即不應該介入失敗的醫療[2]。本文認為,針對護士的過失責任,雙效原則不是合理的說法。病患的死亡不是意外,護士既然已經知道病患有過敏病史,就應該具有特殊的認知,必須徵詢醫師的意見,然後再採取進一步的檢查措施。不這麼做,等於製造病患的生命上不受容許的風險,等於違反小心謹慎的護士該有的注意義務,所以有過失。二、醫療糾紛與刑事訴訟基本上,失敗的醫療才會發生糾紛。醫療糾紛走上刑事訴訟,是所有醫療人員的痛,因為必須耗掉許多時間與精神在這無謂的糾纏上。雖然很多情況下,

3、即使被起訴,也多無罪判決,或雖有罪但宣告緩刑[3](如本案),可是已經不勝疲憊,或蒙上陰影。所以,不要以刑法手段去對待醫療糾紛,是醫療人員的共同心聲。醫療糾紛的增多,是人民權利意識抬頭的必然結果。各個領域的工作者都面臨越來越多的訴訟糾纏,不只是醫療人員。警察在處理民眾糾紛、群眾事件、或追捕人犯時,也往往挨告。警察可能被攻擊,承受身體與生命的風險,除此之外,刑事訴訟的風險也很高。教師也面臨越來越多的訴訟威脅,學生的自主意識越高,教師就越是可能挨告。尤其是教育政策上全面禁止對於學生懲戒,教師可能動輒得咎。依照醫界常見的說法,比起日本與美國,台灣醫師

4、因醫療糾紛而遭到刑事追訴的機率明顯很高[4]。即使所述為真,這裡面的「法律社會學」的現象,還要進一步觀察。如果前述醫界的說法為真,發生醫療糾紛之後,台灣的病患或家屬偏好刑事訴訟。我們還應當追問,是不是我們的醫療理賠遠比美國或日本為少?病患家屬在得到滿意的醫療理賠之後,是否還會執意提告?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如果病患或家屬覺得醫師已經盡心盡力,還會執意提告嗎?如果醫療上已經針對侵入性治療的相關重要事項加以說明,病患已經清楚內容並簽字同意,還會執意提告嗎?這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瞭解。刑事訴訟是很被動的,如果沒有人提告,檢察官不會自找麻煩,找案件

5、來辦。刑法上的過失定義很含糊,只要有一點過失,就是過失。現實上有死亡或傷害的結果,而且醫療人員確有過失的嫌疑,一旦有人提告,檢察機關即不能置之不理。司法實務上,檢察官要做成不起訴處分比較麻煩,因為無罪的理由要寫得很清楚,要對於自己的法律見解具有不可動搖的篤定,否則案子會被聲請再議,而重新偵查。所以,比較可能的情況是,有成罪的可能性就會起訴。這當然是不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要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除了蒐集有罪證據之外,檢察官也必須針對有利於被告的情形加以注意,例如:是否正當防衛、是否緊急避難,是否欠缺

6、不法意識,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等等。不該讓難以定罪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否則,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也等於製造當事人的災難。遺憾的是,司法現實上,檢察官並沒有嚴肅考慮這一點。甚至有媒體披露,有某檢察長表示,應該給被告教訓,所以鼓勵起訴。這樣的起訴,暗夜問心,能平安否?三、醫療過失全面除罪化?醫療糾紛全面的除罪化,是不可能的。因為確實有輕率(重大過失)而發生醫療糾紛的情形。例如:手術後,紗布或手術刀留在病患體內;剖腹生產時應該注射麻醉劑,竟然錯打止血劑,產婦因而死亡[5];產後應該開給子宮收縮的藥,卻開給降血壓的藥;拿錯血袋輸錯血,等等。醫師或護士重大

7、的違反醫療常規,只要稍稍注意,就不會發生錯誤,但卻出錯了,而且也導致嚴重後果。對於這些案例,如果刑法不能介入,那麼整體的過失犯罪就必須全部廢除了。醫療上所能主張的,應該是要求比照運動比賽來處理醫療過失。運動比賽提供較大的社會利益,所以我們容忍運動員所能製造的危險範疇比較廣。在被容許的危險範圍內,一切死傷結果一概與這個危險無關,所以沒有過失。F1方程式賽車、拳擊比賽、跆拳比賽、足球比賽、棒球比賽、啦啦隊的疊羅漢與拋接人體,等等,都有相當高的危險,但這些危險都被社會容許。既然被容許,所以得到如下結論:「F1方程式賽車擦撞對手,導致死亡,沒有過失。拳

8、擊手打死對手,沒有過失。投手的觸身球導致打者受傷,沒有過失。足球比賽剷球動作把對手的腳骨踢斷,沒有過失。啦啦隊拋接失敗,有人因而跌地頸椎折斷,隊友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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