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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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2013年4月12日提纲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方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征税政策其他股权激励所得征税政策获取股权后的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方法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方法主要的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其他股权激励形式(如员工持股等)征税方法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股权激励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可享受优惠计税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征税政策适用范围适用类型: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

2、票适用对象: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税:1)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3)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3、[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应纳税额优惠计算方法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应纳税额优惠计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时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汇算缴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累计已纳税款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

5、次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款。应纳税额优惠计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时(续)各次或各项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采取加权平均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应纳税所得额高管人员纳税期限优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在6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税。高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原由: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

6、的问题。报送资料要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计划实施之前备案: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行权之前备案: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或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限制性股票计划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备案: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应纳税所得额及纳税义务发生详解—股票期权所得定义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

7、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应纳税所得额及纳税义务发生详解—股票期权所得获得授权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特殊情形: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即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取得时:属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按优惠计税办法征税。以折价购入的,以市场价格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余额计税。行权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纳税义务发生详解—股票期权所得转让权利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

8、转让的,以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以折价购入方式,以转让收入扣除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余额计税。应纳税所得额及纳税义务发生详解—股票期权所得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以折价购入方式的,每股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每股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按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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