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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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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药学服务UC聊天室反冲力卫生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3月12日颁布。《处方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其中第四章处方的开具多达十五条,第五章处方的调剂十四条。《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结构共8章63条,总体构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使我国医疗活动中的处方和调剂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处方和调剂中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提出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提高医院的处方质量和水平将起到促进作用。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处方定义:谁开具、谁调剂、是用药凭证处方范畴:门诊、住院处方、用药医嘱单。适用范围:医疗机构
3、及其人员。《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存在问题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4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出现问题: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管理责职不明确,没有处罚的试行办法,有许多医疗机构没执行或认真执行。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社会零售药店调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多,执行监管存在问题。药店不适用新《办法》、对药监认定的药店从业人员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不是监管对象,但对药店设门诊、医院及
4、其人员等必须执行本办法,接受监管。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权事划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四条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医师处方与药师调剂的行为准则遵循合理用药原则药物安全性:药物不良反应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纳入安全、有效、经济三要素监测与管理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适宜的适应证:选药与诊断相符合是最佳方案;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患者:选药无禁忌症、ADR尽可能小;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
5、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标准:全国统一处方格式:各省统一印制:自行印制,防止卫生行政部门商业化印制,增加医疗机构负担。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
6、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二、处方颜色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
7、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第一、二、三点主要是防纠纷:不得缺项、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注意涂改与修改区别。修改具有可识别性。(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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