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0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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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保险合同2第四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五、保险合同条款31.1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41.2保险合同的种类—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定额保险 损失补偿保险51.2保险合同的种类—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61.3

2、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性合同射幸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双务合同71.4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8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9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

3、: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10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112.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过程。主要有两个步骤:—要保:又称

4、投保,是指投保人填具投保单,提出投保深情的行为。—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进行签章接受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行为。122.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注意: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区别生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合法—保险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保险合同形式必须合法13案例1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

5、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142.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即名义上或实际上的被代理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一种代理制度。15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1)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包括保险代理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无权代理。(2)须该保险代理人有被

6、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亦即存在所谓“外表授权”。(3)须投保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4)投保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保险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16案例22006年4月15日,某省的一家农机进出口公司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报案,声称其公司的一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并向该保险公司出示了保险单及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此保险合同是由泰安保险咨询服务部签约的。该部与保险公司曾有过代理关系,并签订了代理协议。该协议规定:服务部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保险单证及费用进行结算,并将承保业务情况交给保险公司,如过期不交付

7、保费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服务部负责。该服务部从2005年12月起就未与保险公司结算,也未将承保业务情况交给保险公司,但却仍然以该保险公司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显然违约。农机进出口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是1996年4月9日由服务部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当然无效,应由服务部承担全部责任。2006年10月26日,农机进出口公司将服务部与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17法院作出判决:服务部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原告的保险费,该保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某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赔付农机厂

8、保险金10万元。至于服务部是否将其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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