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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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争议处理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界定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

2、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1.最大诚信合同2.要式合同3.双务合同4.有偿合同5.附和性合同6.射幸性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特征1.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定额给付性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障范围分类: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二)按保险期限分类:长

3、期、短期(三)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四)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一般都会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

4、号码、性别、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开始认领年金年龄、领取方式、领取标准、红利派发形式;保险费和付款方式;告知事项;投保人签名已申请时间等。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合同成立。2.保险单保险单,又称保单,即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包括前述人身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

5、依据,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若是在签发保险单前发生了保险事故,要分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3.暂保单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订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

6、人可以终止暂保,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暂保单的签发通常发生如下情形: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准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或者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时,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

7、的列举上较为简单。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如在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常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还有如下情况也使用保险凭证:保险人为简化单证手续,在订立海洋运输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外贸公司合作,直接在发票上印就保险凭证,并事先加印签章,当保险公司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5.保险批单批单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通常用于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人

8、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相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专栏3-1电子保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在规定范围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2.投保人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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