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七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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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作者:王辉责任编辑:朱玲出版日期:2011年12月IDPN:308-2011-59课件章数:15第七章 物权法本章主要内容是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等内容。第一节 概述一、物与物权二、我国物权法立法与现有的物权法体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占有五、物权变动六、物权的保护一、物与物权(一)物的概念及种类1.物的概念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不是民法上的物。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

2、实体,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但尸体或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然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物质结构或形态,亦是物。(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一个物纵然具有客观物质性,但是如果不具备可支配性,则不是民法上的物2.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

3、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我国物权法立法与现有的物权法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产权明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取得所有、使用和获得收益,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4、。物权法是规范这种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一物一权原则(四)公示、公信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

5、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三)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

6、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3.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四)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则通过交付表示。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

7、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一)占有的概念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状态。与所有不同,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所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只要主体对物有客观上的控制且主观上有管领的意思就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二)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这是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

8、物的称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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