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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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1起因:多发的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2016年起,共享单车遍及我国的各大城市,被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但已经不仅仅是新事物,而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根据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的《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2000万,并且仍然以较高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侵权行为,包括公司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使用者与第三方之间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我们从新闻中看见过、

2、听见过许许多多以共享单车为主角的侵权事件,值得关注反思。  2017年1月28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OFO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自己的自行车使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

3、疑人吕某对盗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这两个案例分别反映了不同类型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定性分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治理政策措施,提出有效的解决模式。  2定性: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琳琅满目,黄色的OFO,橘色的mobike,蓝色的bluegogo,数不胜数。市场的优胜劣汰让公司之间展开激烈角逐,如今是“小黄”和“小橘”占据着更多的市场份额。共享单车以他们简单快捷的使用方式吸引了不同年龄段、不

4、同职业类型的多种消费群体。12岁以上的学生、上班族甚至赶时髦的老年人,均可以轻松成为共享单车使用者。只需要缴纳押金,掌握扫码开锁的方法,并且了解简单的消费规则之后,使用者就可以轻松骑车,毫无压力。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交易行为的定性成为解决侵权事件的首要问题。共享单车在运行过程中,共涉及三方主体:共享单车用户、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其他第三人。  这三方主体之间,两两形成关系。按照逻辑推理,这里共涉及三层法律关系:(1)共享单车公司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2)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共享单车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前一种基

5、于共享单车的使用协议而成为具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主体;后两者之间并没有事先的协议作为联系,仅在发生事故才会发生法律关系,故而是具有间接关系的行为主体。  2.1共享单车公司与使用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纵观共享单车的使用交易过程,实质上,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达成了租赁法律关系。虽然共享单车的租赁法律关系有别于传统的租赁关系,这并不妨碍法理上对于共享单车租赁法律关系的定性。以熟悉的OFO为例,使用者在客户端注册用户账号,同意服务协议,交付押金费用,通过扫描二维码使用共享单车,与OF

6、O公司之間成立了单车租赁的法律关系。OFO公司作为出租人将共享单车交付于使用者骑行。使用者骑行结束后,通过账户支付给公司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根据《合同法》内容,出租人OFO公司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以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向单车使用者提示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而使用者作为租用人,应当有义务保护所租用的OFO单车。  企业和使用者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侵权行为。或者是用户不当使用共享单车,侵害运营公司的利益。或者是企业没有合理运营而侵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户通过加锁、破坏二维码等方式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有些用户恶意损坏共享单车,让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共享

7、单车是所属企业的财产,用户只用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任何破坏或者独占的行为都会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严重者,甚至构成盗窃犯罪行为。  2.2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其他第三人  使用者一旦上路开始骑行,就会与道路上的其他任何人具有一种发生侵权事件的可能性,或者作为受害者,或者作为加害人。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之列。  共享单车本质上属于一种交通工具,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必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如果共享单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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