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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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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担保物权制度1.未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在同一动产上设定质押权和抵押权谁应优先受偿?3.未约定担保物的抵押担保是否成立?4.以质押物抵债的流质契约是否有效?术语解释[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享有的就该担保物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种典型担保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
2、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质押权]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质押权人对质押物进行处置的方式。(别人借给你钱,怕你不还。你需要把你所有的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放在他那里,以保证你能还钱。要是不还,你的东西人家就不给你了,换钱留下了。)[留置权]指债权人按合约占有债务人资产,在与该资产有关联的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该资产并在处置该资产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反担保]反担保是指自债务人或第三入向担保人作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
3、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流质契约在大多数国家的担保法中都被禁止,在我国亦是如此。1.未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介绍:2000年6月,家住房山区良乡镇的甲某将自己一套坐落于房山区西潞园小区的房屋卖给了乙某,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乙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1年9月,乙某通过丙某介绍,从丁某处借款20万元,并由丙某作为担保人,乙某将于2000年购得的那套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了丙某作为抵押,并约定:如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归
4、还借款,丙某作为担保人为乙某偿还丁某的借款20万元,同时,所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归丙某所有,即丙某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但乙某和丙某对该套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的抵押未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2002年4月2日,乙某与戊某签订了该套房屋的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某将该争议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某。4月9日,乙、戊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产手续,戊某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书。2002年4月12日,乙某因涉嫌集资诈骗而被羁押,5月16日被依法逮捕,9月27日被指控犯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2002年12月20日被
5、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乙某向丁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在借据中乙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并由丙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现因乙某无法偿还该借款,担保人丙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并因此取得了主张上述房产的权利,故对此20万元,不认定为乙某的集资诈骗数额。后丙某主张该房的抵押权时发现该房屋已被乙某于2002年4月卖给了戊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乙、戊的买卖协议无效,该房归自己所有。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该房的产权归属产生了意见分歧。不同观点1、戊某依法
6、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丙可优先实现该抵押权,该房应归丙所有。评析《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第42条中又列举了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财产种类。在本案中,担保关系较为复杂,分为两层担保关系。◆第一层担保关系:是丙作为乙的保证人,在乙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丁某20万借款的时候.丙作为担保人为乙偿还借款。这是担保中的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
7、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于保证,法律并没有对于登记的强行要求。◆第二层担保关系:乙某将其2000年购得的一套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了丙作为抵押,以担保丙在代乙某偿还借款之后能得到有效的追偿。◆《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抵押合同要取得法律效力的话,必须将抵押物予以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但是事实上乙某仅仅是将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了丙某作
8、为抵押,而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去相关机关登记。因此按照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那么是否能以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抵押的效力的认定来肯定该抵押合同的有效性?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书并不能替代登记成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次,原法院的判决也违背了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错误地认定了抵押的效力。最后,法院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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