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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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概说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具有直接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发展1、国际组织2、争取独立的民族3、个人(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2、(一)定居的居民(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三、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单一国际法主体(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2)有统一的宪法(3)有统一的国籍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共同国籍。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2.复合国3.附属国4.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5.微型国家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权利指国家固有的、对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权利

3、。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1、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权利。现代国际法认为包括政治和经济独立权。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国际关系中平等的表现:(1)一国一票制;(2)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3)自愿加入条约;(4)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5)外交豁免;3、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国防权自卫权自卫权包含的因素:a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b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c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4、管辖权对本国领域内的人、物和事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

4、的权利。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属地优越权或领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是国家管辖中最基本的。(2)属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管辖。是属地管辖的补充。(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jurisdiction)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是属地管辖的例外。(4)普遍性管辖(universaljuris

5、diction)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及其犯罪地为何处,行使刑事管辖的权利。五、国家主权豁免1、概念: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未经所属国同意不受外国的管辖。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引申而来。2、国家豁免理论:绝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原则3、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果4、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放弃默示放弃同意放弃管辖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强制

6、措施六、其他国际法主体(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与国家这种国际法基本主体比较,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二)争取独立的民族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其他国家的立场;现代国际法对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承认,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和新的发展,是过渡性主体。(三)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关于个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国际法学界有争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

7、式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特征: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行为;2、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二、承认的性质构成说(constitutivetheory)认为承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即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取得国际法上的人格。宣告说(declaratorytheory)认为某一实体只要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素,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三、承认的种类(一)国家承认1、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即既存国家对某一新国家的出现的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2、国家承认的情势:独立;分离;合

8、并;分立。(二)对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既存国家承认一国的政府是该国的代表,并表示愿意与其保持正常关系。各国依据“有效统治原则”作出承认决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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