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规数据库在法律教学科研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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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赵兴洪©概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调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控、辩、审三方第一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机构。一、人民法院(一)性质、任务和职责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

2、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海事法院最高法院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三十

3、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国法院组织体系香港的法院体系高级法院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

4、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法院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

5、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法院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6、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一

7、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首席大法官视察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改革和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加强和完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机制,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业务管理、

8、司法人事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范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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