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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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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使用环卫处机动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方便业务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机动车辆为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产权的公务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卫处下属各业务科室、下属基层部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环卫处机动车辆的管理、调度,并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第五条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人员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参加局、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公益活动。第六条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车辆管理人员及专职驾驶员必须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保养
2、、清洁,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故障应禁止上路行驶,并立即上报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专员,并采取措施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第三章机动车辆的使用第七条环卫处小型机动车用于财务现金及大额支票的存取、文件报送、公务活动、重要接待活动及业务部门考察、调研使用,大型作业车用于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粪便运输使用。第八条各基层部门及环卫处业务科室专用车辆,落实本部门专人负责管理。第九条无专用车辆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动车辆,应填写“车辆使用单”(见附表),经部门及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分管处长批准。第十条公务车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
3、外借,应报部门、业务科室分管处长批准后统一安排,并填写“车辆使用单”。借车申请人,在使用车辆前、后会同环卫处车管专员认真验车、验证,无问题后,方可交接车辆。第十一条环卫处业务科室公务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无特殊原因不准在非指定停车位停车。第十二条环卫处车管专员负责环卫处领导专用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到工作。各基层部门及环卫处业务科室车辆管理专员负责本部门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到工作。第四章事故的责任及处理第十三条车辆外借造成的事故责任,由借车申请人负责车辆的维修,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第十四条未经分管处长批准,挪用环卫处车辆办理私事或将车辆转
4、借他人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第十五条基层单位及业务科室在因公用车期间,违反交通规则,并被交通部门处罚者,处罚费自理;严重违反法规,并给他人或车辆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的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及损失程度对本人进行处罚和赔偿,环卫作业车辆专职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处罚参照环卫处驾驶员安全奖考核办法。第五章有关费用的使用责任第十六条环卫处公务用车及环卫处领导用车支付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根据财务科预算实报实销。第十七条车辆的年检费、税费、燃料费、维修费根据财务科预
5、算实报实销。第十八条因公借用环卫处车辆者,燃料费自付。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经环卫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环卫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附表:车辆使用单年月日部门:使用者:事由:往返地点:部门、科室领导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使用车辆牌号:私车公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环卫处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员工公务用车,维护环卫处及员工双方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车是指环卫处员工利用环卫处借款和自有资金购买的小型轿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卫处正式在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
6、经环卫处考核、由经理办公会确定的业务骨干员工。第四条环卫处向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具有购车资格的员工一次性提供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借款,用于员工购买公务用小型轿车。对于员工所借相应款项,环卫处于该车辆用于公务之日起四年内抵扣该购车员工每月交通费补贴和摊销到每月的私车公用磨损费,以抵偿该项借款。四年后,借款偿清,交通费补贴和私车公用磨损费依当期市场价格折算后按月实发给购车员工。第五条购车员工应在签订购车借款合同、办理借款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购车手续,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保存,所购车辆经综合管理部检验后投入公务使用。第六条
7、员工所购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购车净价在10万元以上;(二)车辆品牌不限,排量在1.4以上(含1.4);(三)新车。第七条员工利用环卫处借款和自有资金所购车辆归购车员工所有;购车员工必须保证按时、正点上下班、满足个人公务出行外,由部门负责人依据工作需要安排本部门员工的公务用车,确保公务出行的需要。购车员工凡在环卫处工作期间,无论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所购车辆必须一直保证公用。第八条经环卫处正式确认可享受本办法的员工,其购车资格自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第九条年月日后全部用自有资金购买私车且经环卫处确认具有购车资格的员工,可比
8、照前述,车辆经检验符合购车条件、完好无损并完全可保证公用,环卫处按规定并参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将每月相应交通费补贴和私车公用磨损费实发给私车所有者,同时履行相应义务。第十条购车员工在未履行完借款合同前,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抵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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