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麻昌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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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麻昌华2013年10月15日买卖合同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通过,2012年7月1日施行,共46个条文。解释涉及了八大问题在我理解主要是对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的细化。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其中也有超出合同法规定内容的我认为,该解释最重要的问题有三: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多重买卖的处理违约责任的规定。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主要解决的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成立问题和预约合同的问题。1、如何认定“履行主要义务”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是“规定采书面而不采”的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的是采书面而未签字的合

2、同成立。均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为标准。解释第1条规定:就是如何认定一方履行主要义务。送货单等要结合其他证据对帐单等只有其他相反证据能否认2、预约合同通常的表现形式为意向书等其效力是肯定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具有缔约过失的性质。如:某景区经营权出让案。(二)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效力未定解释第3条规定为有效。1、第3条规定的性质我认为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巅覆:将效力未定明确为有效。如:典实买卖合同案。2、规定的理由(1)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它并没有触及到物权变动问题

3、,所以是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进一步承认。(2)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关于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其出台后就已使合同法第51条规定失去意义。二、交付与所有权移转所有权移转一般是以交付为标志的。1、交付的完成除了标的物本身还有其他相关的资料。解释第7条规定。2、多重买卖的交付解释第9条规定普通动产的交付顺序为:先行受领者——先行付款者——成立在先者。解释第10条规定。特殊动产的交付顺序为:先行受领者登记先行登记者交付成立在先者交付和登记先行受领者登记而先行登记者不能要求交付。债权的性质:平等性,没有优先之说。此两条规定是否违背债权的性质?因为标的物只有一个,须只能归一个

4、所有,则与标的物的关系紧密者首先打破平等。表面看来,第9条中的成立在先者优先的理由似乎不足。但没有优先的成立在后者可主张违约责任在这点上并没有破坏债权的平等性。第10条的受领优先于登记的规定似乎也不合理这实际上是对于占有与登记之间谁优谁劣的认识问题物权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变动的依据,按理应从之有观点提出的由多个买受人竞价购买的方法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助长了多重买卖的发生,不可取。三、风险负担风险负担的概念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是以交付为主、以成立为辅的移转原则。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的交付移转第143条规定的买受人违约的违约方承担;第144条规定的在途货物销售合同成

5、立时移转;第145条规定的交付移转;第146条规定的违约承担;解释实际上就是两个问题的明确一是在途货物的销售合同成立时已知灭失而未告知的出卖人承担二是种类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未特定化的出卖人承担。四、标的物的验收及时发现,是检验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关健合同法规定了验收的时间和标准解释进一步细化1、验收时间合同法第157条规定按约定期内验收没有约定的,及时验收。如:某公司以货抵债案。及时验收就是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合理期间合理期间的确定有一个最长期间:两年此二年为不变期间。合理期间与质保期间。有质量保证期间的不受合理期间的限制验收的后果:在期限内卖受人没有提出

6、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解释第16条规定即是,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合理期间的确定解释第17条规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瑕疵的性质等。该条还明确了两年的除斥期间性质。第18条规定的约定期过短的处理显性瑕疵可定但隐性瑕疵时间另定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不一致(短于法定期)的以法定期间为准2、验收的标准一般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没有国标、行标的,企业要求的标准为标准确定企业标准不合理的怎么处理?如:电缆防腐油案。解释只在第16条规定向第三人交货的验收标准没有规定企业自定标准的处理。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规定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

7、偿损失等解释主要对每一种方式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1、继续履行解释第21条规定的是质保金与违约金的关系。约定有质保金的,出卖人违约未修,不能要求支付此一部分的价款。解释第22条规定的是修理费用的承担解释第23条规定的是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市场价差2、解除合同违约解除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一般是指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但解释第25条规定的是对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也可导致解除的后果这条规定要区分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且不履行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如:弘博案。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应当允许,两者之间并不冲突解释第2

8、6条规定的就是可同时适用。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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