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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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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法律制度(公元1271—公元1368年)第一节立法思想第二节立法活动第三节主要内容第四节司法制度的变化1.不同的人使用不同律法风纪“尽收诸国,各依风俗”——《无典章•刑部》2.遵循旧制(建元前)3.“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建元后)第一节立法思想1.建元之前《条画五章》《大扎撒》“诏制”(成吉思汗的语录与训令)第二节立法活动2.建元之后《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至正条格》一、刑事法律二、民事法律三、行政法律第三节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特点)1.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
2、习惯,刑罚制度野蛮而残酷;2.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3.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4.有关礼教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一)婚姻1.元朝成立婚姻,必须立婚书;2.收继婚是其婚姻制度中的特色;3.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元朝法律没有唐宋法律“七出”、“义绝”之规定,相反,法律允许不和睦的双方自由离婚。二、民事法律所谓收继婚就是娶寡嫂或后母的习俗。我国古代各民族实行族外婚和确立父权制后,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不仅是夫家的成员,而且也是夫家民族的成员。这些嫁到本氏族的女子,有的是抢来的,有的是用财礼聘来的,因此夫死后妻要改
3、嫁,多嫁给夫系家族成员,不使家族财产外流。收继婚也能防止部落离散,保存本部落劳动力和确保后代的繁衍。收继婚的内容主要包括:兄死之后弟收兄嫂为妻,父死之后子收父妾为妻,堂表兄弟之间在兄弟死后对寡妇的继承,姐死娶妹等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有这样的名言:凡是合理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理的。(二)继承元朝没有严格遵行宗祧继承的做法。母亲、妻子无权继承家庭财产,丈夫亡故,家庭财产归子女继承,无子女可由侄子女继承。关于绝户产,元律规定在室女也可以继承全份遗产。三、行政法律(一)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一省六
4、部制2.地方:五级制(行省、路、府、州、县)1.中央:一省六部制吏中书省大汉枢密院(军事)翰林院(起草诏旨)户礼兵工刑通政院(管驿站)匠作院(工匠)集贤院(学校)宣政院(宗教民族)2.地方行政机构行中书省(即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由于它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不久便演变成为常设的地方政府。行中书省设丞相,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多由蒙古亲王、贵族充当,下置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行省下有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府设知府为长官;州设知州为长官;县设县尹为长官。四
5、者分掌路、府、州、县各级行政。自路以下,元照例设蒙古管理官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与所在地方行政长官的品级相同,掌握印章和实权,实际上为地方政务的最高负责人。此外,根据形势需要,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还设置一些负责军民政务的宣慰司,其地位在行省与路之间。(二)行政监察制度1.中央:元朝设立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并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元朝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了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
6、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监察权的一体化倾向,便于皇帝控制。2.地方:设置江南与陕西两个行御史台和22道监察区(其中8个由御史台管辖,称为内8道,10个由江南行台管辖,4个由陕西行台管辖),各道设肃政廉访司(最初名为提刑按察使司)常驻地方,负责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纠察、监督,以使他们恪尽职守。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二)地方司法机关二、诉讼审判制度第四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司法多元化初显端倪→→→→→→→蒙古
7、王公犯罪案件,汉人奸、盗、诈伪等案件最高审判机关,但大宗正寺管辖的除外;附设监狱僧侣案件、僧俗纠纷案件内廷官吏案件与道教有关案件“掌处决军府人诉讼”军户的斗讼、婚田、钱债、私奸、杂犯等(二)地方司法机关行政兼理司法,也有多元化倾向司法审覆权→军人的司法事务监督各路司法,断决官吏犯罪,审覆民间称冤案件→行政长官具体司法审判行政长官具体司法审判行政长官具体司法审判二、诉讼审判制度(一)诉讼制度显著特点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二)变化1.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法与实体法已有初步分离的趋势。2.有一套较为严格的
8、诉讼制度。(三)告诉分自诉与官府纠举二种方式。对自诉案件作出种种限制如奴婢、雇工除对主人犯恶逆、侵损己身允许告诉外,其余不得控告,违者处杖刑,直至死刑;如告言私事,等于主人自首,而奴婢则要处杖刑。另外,元朝对妻告夫、子告父也是严厉禁止的允许逐级上诉,但不得越诉,登闻鼓设于中书省乘舆诉→(唐)邀车驾→(四)管辖1.地区管辖2.多种专门管辖基于民族、职业、身份、信仰、户籍(五)审判程序1.讯问被告重大案件外,不得夜间询问。拷询囚徒,须经主管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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