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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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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海上拖航合同航运管理系蒋军海商法(1)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55条: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承托方:当事人之一,指用其自己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企业:专业海上拖航企业、打捞救助企业兼营(如:中国海洋工程公司、交通部驻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等)被拖方:当事人之一,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1.海上拖航合同概述(1)概念被拖方:当事人之一,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被拖物:无动力船舶(驳船等)、失去动力船舶、海上漂浮装置(钻井平台、浮码头等)、大船靠离码头(我国不算
2、)拖航方式:吊拖:拖船位于被拖物之前,用拖缆与被拖物连接旁拖:拖船位于被拖物一侧并紧靠被拖物,用拖缆与被拖物连接顶推:拖船位于被拖物之后并顶住被拖物,用拖缆或特殊装置与被拖物连接1.海上拖航合同概述(2)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我国《海商法》第156条: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通常都用事先拟定的合同格式,比较著名的是国际救助联盟、欧洲拖船船东协会、波罗地海国际航运公会联合推荐的国际远洋拖航协议。形式:日租、承包内容:承托方、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船和被拖物名称、主要尺度、拖船马力、国籍、登记港等起拖地、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其他:解约日、预期到达日、双方
3、的责任与免责等。1.海上拖航合同概述(3)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按起拖地和目的地不同分沿海拖航合同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不同分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1.海上拖航合同概述(4)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跟海上运输合同相比相同点:当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第164条)不同点:标的不同: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上,而是与拖船用拖缆或其他特定装置连接。责任不同: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及其上所载财产的接收、
4、运送、照料、保管等不负责人,除非另有约定。1.海上拖航合同概述(4)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跟海上救助合同相比相同点:表现形式常常都是海上拖航,都具有海上服务的性质都是按拖船的功率和使用时间计算报酬不同点:目的不同:拖航、救助对象所处环境不同:拖航的对象无危险,但救助的对象有危险责任不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一般以保证船舶摆脱危险,安全到达目的港为前提。但拖航报酬的取得却并不一定,除非另有约定。1.海上拖航合同概述(5)海上拖航合同的变更承拖双方经协商一致而变更我国《海商法》第159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
5、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船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视为已履行合同。(6)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承拖双方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因当事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违约方要负责赔偿损失)因非当时双方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双方均不赔偿损失)1.海上拖航合同概述(1)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船舶起拖前和起拖当时,使船舶适航、适拖:船舶结构、船舶配员、船舶供应品等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承拖人负责拖船与被拖物间的接拖、解拖以及拖带航行安全例外:大船靠离码头的拖带,指挥权归大船合理尽速、不进行不正当的绕航约定的、通常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
6、合理绕航:海上救助人民或财产、躲避台风等。2.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承拖方的主要权利拖航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请求权其他约定费用:承拖方配备的被拖船上随船船员工资、拖船的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垫付的款项等。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前提: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等2.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被拖方的主要义务提供被拖物并使之适拖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被拖物起拖前和起拖当时,使被拖物适拖(须提供被拖物适拖证书)如有需要,还要配备被拖船上的船员和供应品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保证港口的安全起拖港、目的港、合同约定的中途港接受被拖物应及时接受,否则要支付滞期费
7、,除非因天气等可免责的原因所致。2.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被拖方的主要义务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费率、金额、时间、地点、方式等因被拖方的原因造成滞期,还应支付滞期费其他费用: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税款、运河通行费、保险费等。(4)被拖方的主要权利要求承拖方安全、及时的提供拖航服务。2.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指挥原则:一般由承拖方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过错原则:谁有错谁负责,双方都有错,按比例负责我国采用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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